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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有效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3)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⒉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如果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可以将整个行政权力制约体系划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又称“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实施的监督;社会监督又称“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新闻传媒和来信来访等多种途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工会、共青团、工会等群众组织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的监督等。

  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监督系统。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可以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主动地采取或者应公民、组织的请求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如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对违法乱纪的公务员科以行政处分或给予其他相应的制裁,从而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后者虽然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却不能对其监督对象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而只能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形式,引起有权国家机关的注意,使之采取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措施,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由此可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社会监督是整个监督制约体系的基础,它可以为国家监督提供有关信息,启动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活动;以专门监督机关为主体的国家监督则是整个监督制约的主干,可以将人民群众的监督落到实处,以实现监督制约的目的。

  ⒊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

  民主的监督是双向的,既有自上而下的下行监督,又有自下而上的上行监督。以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为例,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是一种相互监督的制约关系,不仅上级领导机关可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且下级行政机关也可以反过来监督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领导人。从目前我国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来看,自上而下的下行监督比较容易实现,也较为有力,而自下而上的上行监督则相对比较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对下基本上做到了“无所不纠”,对上则普遍存在着“弱监”、 “虚监”、“失监”甚至“禁监”的现象,致使一些该纠正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只有逐步将自上而下的单向监督模式,转变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向监督模式,才能有效地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和权力滥用,保证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合理性。

  目前,不少人都把人民群众的监督称之为“自下而上的监督”,这是不妥当的。其理由如下:其一,把群众监督称为“自下而上的监督”,混淆了群众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区别。在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中,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都是相对独立的监督系统,彼此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所谓“自上而下的监督”或“自下而上的监督”,应当专指某一个监督系统而言。例如,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是“自上而下的监督”,而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则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在我国,人民群众的监督不仅渗透在其他监督形式之中,而且还自成一个独立的监督系统。因此,不能把不同的监督系统人为地混在一起,将群众监督说成是“自下而上的监督”。第二,把群众监督称为“自下而上的监督”颠倒了“社会主人”与“社会公仆”的关系。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里,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实际主人,其地位是至高无上的;而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则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对人民负责。为了保证权力的行使者始终不渝地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避免公共权力蜕变为私人权力,就必须设立监督机制来充当人民主权和受托权力之间的中介,让权力的主人对委托出去的权力实行有效的制约。这种权力拥有者对权力行使者的监督,是真正的“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的监督,而不是什么“自下而上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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