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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有效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4)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⒋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相结合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既要合法又要合理。与此相适应,行政权力制约的内容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另一部分是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所谓合法性监督,主要是指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决议、决定和命令,编制计划、规划,规定行政措施以及其他行政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所谓合理性监督,主要是指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和社会公正要求,能否产生最佳社会经济效益等问题进行的监督。要使行政权力制约充分发挥作用,二者必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不可偏废。

  对行政合法性的监督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首要要求,任何行政行为只有具备了合法性,才能为社会所接受而有效存在。在我国,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进行: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审查行政法规和规章,并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二是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审查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变更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管理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并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四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司法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和处理。五是公民个人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可以通过申诉、控告、检举等形式,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要求处理,还可以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揭露,以引起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关注,使问题依法得到处理。

  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深层要求。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法律往往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权时,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选择最佳的行为方案,作到合理、恰当。目前,我国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决算,提出质询案,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等;二是上级行政机关审查、改变或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行政管理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四是公民个人或组织通过信访和舆论工具,对政府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等。

  ⒌监督权与选举权、罢免权相结合

  监督制和选举制构成现代民主政治的两大支柱。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主要是通过依法行使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来实现的。就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选举权是基础,罢免权是保障,而监督权既是选举权的继续和补充,又是罢免权的前提和条件。一方面,离开了监督权,选举权就难以贯彻到底,罢免权就失去了依据。另一方面,离开了选举权和罢免权,监督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必要的保障,就难以落到实处,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孙中山先生曾多次谈到这个问题。他说:“民权政治的机器,至今有了一百多年,没有改变。我们拿现在民权政治的机器来看,各国所行的民权,只有一个选举权,这就是人民只有一个发动力,没有两个发动力。只能够把民权推出去,不能够把民权拉回来,这好像始初的发动机一样。” 要对行政权力实行有效的制约,人民仅有选举权是远远不够的。其结果,“选举出来的人,究竟是贤与不肖,便没有别的权去管他。像这种情形,就是民权政治的机器不完全。”[1]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并把权力委托出去之后,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要求他们忠实地当好人民公仆,正确对待和使用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一旦发现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要通过行使罢免权,及时收回委托出去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权力的行使者“只尽其能,不窃其权”,实现“政府的动作随时受人民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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