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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有效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6)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监督主体的监督权,总是要以一定的客观依据为准绳,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来实施。目前,我国的法律往往只笼统地规定了监督主体及其权力,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具体的实施细则,难以操作。在这种情况下,监督者不仅难以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被监督者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而且在监督过程中还容易产生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出现畸轻畸重的不合理现象。由于受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监督弹性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制约功能的发挥。

  有效的行政权力制约体系应当是硬性监督,即具有明确的监督标准、科学的监督方式和严密的监督程序。要从软性监督转变为硬性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方面的立法,逐步制定和完善各项监督法规,对各种监督的权限、范围、方式和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整个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应当尽快制定《公务员法》、《行政程序法》、《违宪审查法》、《人大监督法》、《新闻监督法》、《信访举报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对已有的《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依法实施监督,更好地发挥监督的威力和效能。

  ⒋由缺乏协调和联系的“各自为战”,转变为分工负责基础上的“密切配合”

  就行政权力制约的主体来看,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政党、群团组织和公民个人。从原则上讲,它们之间的分工是明确的,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监督系统职能交叉重复、责任不清,再加上整个监督制约体系群龙无首,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难免扯皮推诿,造成有的案件多方插手,而有的案件却又无人过问。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督机构的威信,也弱化了监督制约机制的整体效能。

  近年来的监督实践证明,要对强大的行政权力实行有效的制约,仅靠某个监督系统或某种监督手段是不够的,必须发挥监督制约机制的整体效能。而要达到这个要求,就必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确定监督制约机制的核心,尽快改变目前这种监督体系群龙无首的状况。二是明确各监督系统的职责权限,避免相互扯皮推诿,出现监督的“盲点”。三是构建监督制约机制联系的纽带,使不同的监督系统在空间上并存,功能上互补。四是处理好专门机关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之间的关系。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扩大监督主体的范围,有效地解决专职监督队伍力量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可以将分散的、自发的群众监督组织起来,克服群众监督软弱无力的现状。

  需要指出的是,能否有效地制约行政权力,不仅取决于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和监督制约手段的娴熟,而且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文化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为了提高行政权力制约的有效性,在整合监督制约资源的同时,还要优化行政权力制约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制环境。

  参考文献:

  ①罗豪才。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②杨海坤。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法治政府[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7。

  ③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④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⑤王学辉、宋玉波。行政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⑥章剑生。行政监督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⑦胡建淼、朱新力。行政违法问题探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⑧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注释:

  [1] 《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746页。

  陈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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