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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行政法比较(10)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其二,在提起方式上,作为附带之诉的行政损害赔偿请求既可与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也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对此,两岸的做法是相同的。在中国大陆,作为独立之诉的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必须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已成定论为前提,并先经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其三,台湾地区实行双重赔偿原则,即被害人就其所受损害,可以同时向“国家”和公务员个人请求赔偿,它们各自责任的大小以及被害人是否取得双重赔偿,由行政法院审理后决定。中国大陆既不实行双重赔偿原则,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承担责任时,也不由法院判定双方各自责任的大小。实行的做法是,被害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侵权的行政机关,而不能以公务员个人为被告;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先由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再由该行政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此外,中国大陆行政诉讼法对涉外行政诉讼作了规定,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未作规定。

  「参考文献」

  [1]参阅中国大陆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2]参阅台湾地区法规标准法。

  [3]参阅林纪东《行政法新论》,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213—215页。

  [4]参见中国大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8条。

  [5]参见台湾地区“法规标准法”第8、9条。缎姓??ü嬷贫ǔ绦蛟菪刑趵?》担刻酢?

  [5]参见台湾地区“法规标准法”第8、9条。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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