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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审查基准(4)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四、合理性基准的形成轨迹:对几个判例的分析

  “对于那些研究法院和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的人来说,一直最令人困惑的问题之一乃为如何确定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规制法律的解释中的不同角色”。[[13]]在角色的抉择之中,法院不愿放弃对法律问题的独断权以及面对日益复杂社会的那种无可奈何,或许正是法院一直并未统一合理性审查基准、明确合理性审查基准内涵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要彻底探究合理性审查基准(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些不情愿),有必要介绍一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几个重要判例,并以此为例证,才能系统整合合理性基准的内涵。

  1.Skidmore案

  1944年的Skidmore v. Swift & Co.案[xii]涉及《劳工公平标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适用的问题。国会建立了一个行政机关来实施该法,但并未授予其规则制定权。该行政机关以解释性规则表明自己对某一法律问题的看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我们认为,行政人员的认定、解释和意见……尽管不能因为其权力对法院有约束力,但的确可构成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可以正当地获得指导的一套经验和有见地的判断。在某一特定案件中的此类判断的分量,将取决于其考虑所表现出彻底性、其推理的有效性、其与先前和后来的声明的一致性,及所有可获得说服力的这些因素。”美国学者称之为Skidmore尊重标准,“按照这一审查标准,法院只需提供给行政机关看法以不同程度的‘尊重'或'考虑',不管行政机关获得何种程度的尊重,其必然是因其说服力而'赢得'此尊重的。”[[14]]根据本案“说服力”主要包涵有制定规则时彻底的调查、推理的有效性以及与先前声明的一致性等。

  2.Chevron案

  1984年的Chevron U.S.A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案[xiii]是1977年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修正案中的“固定的空气污染源”(stationary sources of air pollution)一词的含义(环境保护署通过的一项立法性规则来解释该词的含义)。法院提出了一种“两步式”标准来审查行政机关法律解释的效力,并由此确立了著名的Chevron尊重标准:第一步主要审查国会是否就涉及的问题作过准确的说明。如果国会的意图十分清楚,问题结束;法院、行政机关都应服从于国会明确表示的意图。但是,法院认为国会并没有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过明示时,法院便不能简单地将自己的解释强加于制定法,当然,在缺少行政机关的解释时可能这样做是必须的。第二步,如果法律就相关问题沉默或较为模糊时,法院的作用在于判断行政机关的回答是否基于一种允许的法律解释之下。只要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合理,法院就予以尊重。有些巡回法院认为Chevron第二步就等同于Skidmore尊重,即是关于合理性的探究。[xiv]但也有学者认为Skidmore案中的说服力基准(persuasiveness test)与Chevron案中的合理性基准(reasonableness test)有着本质上的不同,[xv]但事实果然如此吗?二者果真难以融合吗?

  3.Christensen 案与Mead案

  Christensen v. Harris County案[xvi]与United States v. Mead Corp.案[xvii]均涉及行政机关解释的效力确定问题。在前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5比4的结果驳回了起诉人的请求,并在判决中就是否尊重美国劳工部工资与工时司意见书中的解释问题阐发了意见?工与工时司的:“在此,我们面对的是包含在意见书中的解释问题,而不是在经过诸如正式裁决或通告评论制定规则等后所作的解释。此类在意见书中的解释――如包含在政策声明、机关手册和执法指南中的解释一样,均无法律效力,不能获得Chevron式的尊重。”“相反,包含在诸如意见书中的解释,应依据我院在Skidmore v. Swift & Co.案判决‘予以尊重',但仅限于这些解释具有'说服力'的程度。”后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美国海关总署作出的关税分类裁决是否应获得司法尊重。根据美国法典,海关总署有权按照财政大臣所发布的法规和规则,最终确定适用于某商品的关税和税率。Mead公司不服海关总署作出的一项裁决,在该项裁决中海关总署对Mead公司进口的“记事本”作了解释,认为属于自己调整的范围。最高法院以8比1的结果对案件作出裁判,“行政机关对某一特定法律规定的实施符合下列条件,有权得到Chevron式的尊重:它表明国会已授权该行政机关通常可以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且要求得到尊重的行政机关的解释是在行使此权力的情况下作出的。此种权力的委任可以以多种方式加以证明,如行政机关享有进行裁决或通告评论式规则制定的权力,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表明国会类似的意图。” 一些学者认为自此两案后,Skidmore模式取代了Chevron模式,而成为审查行政机关法律解释的基本标准,[[15]]其“基本规则是,立法对行政机关指令的模糊性由法官而不由行政机关来解决。”[x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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