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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高等学校的权力与权利的界限——校园“(2)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二、高等学校[16]的法律权限

  高校是否可以强行禁止校园内类似“亲吻”行为以及剥夺学生学位、学籍?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高校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包括对学生日常行为的管理),且某些“权利”具有公权性质。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的校长职权就有:(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我国《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1999年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明确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和教师、学生申诉制度,依法保护高等学校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可见,高校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且可以依法管理学籍和授予学位,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虽然教育法律、法规未明确区分哪些事项属权力范畴?哪些事项属权利范畴?但招生、学籍管理、学位、毕业、奖励处分以及对教师的聘任、处分等明显具有权力特征如单方意志、强制性等,因而在性质上属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17]

  其次,高校的权力或权利有其限度,其基本要求是校纪校规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合法的规章,遵守法律优位[18]和法律保留[19]原则仍是其作为特殊行政主体的法律义务。法律虽赋予公立学校制定和实施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但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由于其本身不具有合法性,自无执行之效力,特别是涉及学生重大权益时,未经法律授权不得干涉和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就高校规范性文件中涉及与学生有关的内容而言,主要有三部分:一是涉及学生重大权益和发展事项,如入学、学籍、学位、毕业等,这些内容在大陆法系国家因涉及基本权利或具有某种重要性而属法律保留事项[20].在我国,不仅各大学学籍管理等规范有具体规定,作为其制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亦有规定。据此,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属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大陆法系行政法上称之为特别权力关系。它以一般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是相对于国家或公共团体与公民之间的一般行政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而言的。随着法治演进和人权发展,历史上这种特别权力关系不受法律干预的状况受到质疑和修正,法律对具有弱势地位特征的学生权益可以而且应当救济。在此,学校权力行使的依据往往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如教育法、招生条例、学位条例、学籍管理条例、学生处分条例等。如学校行为违法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不仅可能引发行政诉讼[21],而且应该获得行政诉讼救济。学生在此种特别关系中比一般行政法律关系中更处于弱势,而某些重大权益则直接维系其生存与发展,特别的“公权力”既不能放弃介入,亦不能不受制约和监督,作为特殊行政主体,学校必须适用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并以行政诉讼救济为必要和关键[22];二是涉及学校和学生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发生的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学校规范性文件对该种民事法律关系均有具体体现,高校权利的行使不应违背平等自愿原则,亦无强行禁止他人行为之特权,除非该权利基于双方约定且不违法。如发生纠纷,则应依照民事法律规则以及不违法学校规范性文件解决,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是协商和民事诉讼。三是属于学校日常管理、教育、引导和学生自治范围事项,法律未明确具体规定,主要由学校日常管理规则、道德规范、纪律规范、社团章程、学生自律性行为规范等社会规范调整。高等教育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大学亦有其自身权利空间和发展要求,法律不宜对上述事项做出过于详细的规定,否则可能妨碍和制约学校日常管理,抑制高等教育发展的活力、效率和创造性,不利于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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