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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高等学校的权力与权利的界限——校园“(3)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再次,公共校园中类似“亲吻”行为“有碍观瞻”且有不尊他人之嫌,但仍属宪法视野下个人隐私范围,将其留给日常管理、道德自治和其他社会规范调整不仅合法而且适宜。高校所应做的是引导、教育和疏通。某些学校郑重其事地出台“禁吻令”强行禁止该行为不仅于法无据、方法不当,其效果也不尽如人意。[23]采取简单、机械、粗暴甚至违法的方式实施禁止行为不仅难以实现其教育初衷,且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 …… 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学校可以通过各种可行的方式引导教育学生,私人情感最好私下倾诉,即便其不愿接受,学校亦无权限制剥夺学生类似拥抱接吻的个人“隐私”和自由,更何况情感表达方式与范围伴随社会发展亦在不断变化,正象“喇叭裤”、“长头发”等在过去被视为奇装异服甚至“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横加指责甚至强行剪除,而在今天则被完全视为个人生活自由一样,毕竟校园内类似“亲吻”行为对社会或他人并无太大危害,据此剥夺学生学籍或学位等合法权益有失公平。学生团体亦可通过自律规范、社会舆论和社团规范等约束调整该类行为,学校可以把引导、教育等工作包容在各种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中,如辩论大赛、婚姻法学习、爱情婚姻讲座、心理咨询辅导、公共道德讨论、文体活动、校内报纸及社会实践等,或许效果比强行禁止更好。

  三、超越“个案”的反思与启示

  不断发生的“禁吻令”现象折射出我国校园法治的缺失和误区,如不及时导正,不仅会威胁或损害大学生这一特殊公民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带来高等学校自身管理的危机和困境。

  启示一:依法治校,明晰法律与道德的合理分野

  依法治国既涉及制度设计和规范制定,也涉及到公权行使的各个环节,既也涉及公权机构也实际公民行为。高校管理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等重大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能随心所欲,制裁学生和剥夺其权益更须合法正当,从教育人和培养人出发,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充分保障学生自我辩护和获得救济的权利。如因牵手、接吻就强行扣分甚至剥夺其受教育权,既不合法合理,也难以达到教育引导学生的目的。学校是学习的公共场所,需要起码的秩序和管理,个人行为的限度是不能影响或妨碍他人。学生恋人之间牵手接吻甚至其他程度更深的行为,都是伴随性成熟和情感发展而出现的现象和结果,放任而不加引导、教育和管理,是教育者的失职和不负责任,而强行禁止甚至没有法律根据地剥夺其学籍、学位等重大权益,不仅于法无据亦未有良好效果,表面的平静和规范或许掩盖了私下的思想混乱和行为躁动甚至留下更大隐患。恋爱和“亲吻”本属个人私事,并不必然影响或妨碍自己和他人的学习和生活。

  “禁吻令”之纷争透视了高校管理规范的混乱与误区以及法德不分的严重问题,特别是以道德标准和评价作为剥夺学生基本法律权益的背离法治的现象更是令人堪忧。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的学校对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的情形之一就有“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的条款。事实上,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行为均具公权性质,直接影响到学生毕业、就业和发展等重大权益,明确的实体法律依据和正当法律程序是实施该类行为的起码要求。倘行为本身属道德自治范围还是以道德调整为宜,即便某些属于学校自治范围的规范要求亦应采取合法方式维系。伴随着文明演进和法治深入,非但高校的重大管理行为须受法律监督和制约,且涉及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亦应与时俱进,及时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在处分学生时应严格区分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把握强制和自治的界限,用严格准确的法律用语和标准代替道德评判。令人欣慰的是新修订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已在一定程度避免该现象。在实践层面,高校范围内的法治问题应引起更多学校管理层的重视,关注学生权益不仅是学生自己的事,也是学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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