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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高等学校的权力与权利的界限——校园“(4)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启示二:教书育人,积极的教育引导与消极的规范强制结合

  首先,高等教育不是一块逃离法律的真空地带或远离世俗的“象牙之塔”,高教管理必须拥有一定的强制规范并严格执行,才能保障教育目的和功能的实现。高校管理规范的法律属性如何必须明确,特别是对学生学籍、学位的处理到底是何种行为值得关注,如果说是行政处分?它就是内部行政行为,依据现行法律不受行政诉讼救济,然而司法实践中均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如果说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却无此种类,更未赋予学生相应的救济权利和途径。而该种处理对学生而言,比治安管理处罚的严厉程度和影响范围有过之而无不及,立法的缺失和矛盾应该得到足够重视。但在法律局限和缺失情况下,高等学校拥有较大自由裁量和管理空间,规范的制定以及类似问题的处理似可更加慎重、细致和公正,对学生多一分关爱、责任和补救,或许就多一份收获的喜悦和成就。

  其次,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和成长性决定了教育者不能把对学生的教育和处理仅建立在规范强制基础上,必须面对大多数学生在法律上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生理和心理上尚不成熟的基本事实,其思想的错位、混乱甚至错误在所难免。高校在依法治校的框架下,应多关注教育规律与学生成长特点的适应和协调,毕竟法律也好、道德也罢,皆为人才培养所需,不能背离培养人和教育人的根本目的。因此,如何把消极规范强制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并与积极的教育引导结合,乃是法律人与教育人应共同关注的课题。

  启示三:程序正当,重视保障高校学生之合法权益

  即使最高尚的道德理想也不能赋予无限权力,人类的本性易犯错误,采用严格规则无论是在追求私利或追求最无私的理想都是合理的。因此,除了对程序或权威、以及对实质性理想的限制外,我们还应接受对形式的限制。力求使实质的、形式的和程序的考虑相互平衡是法治的核心任务。[24]自然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听取相对人意见,相对人有权对进行防卫性辩护,不会因此承受不利裁决或后果,此为公正之底线,二是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是避免偏私的底线。或许“自己”可以保证公正却无法令人信服,程序不当或违法使人更容易找到不信任或不服从的理由。正当程序不仅成为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成为人类法治永恒不断的理性追求,甚至某些实体正义本身即和一定的正当程序联系。正当程序作为文明成果正获得日益广泛的认同并延伸到教育领域,作为高等教育的管理者和教育者,首先要充分认识和尊重学生的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尽管学生因年龄和阅历因素会在某些方面表现不成熟,但丝毫不能忽视减损其法律权利。其次,学生作为特殊权利主体,不仅依法享有实体权利,且由于其弱势地位更需正当法律程序保障。学生的实体权利恰恰以学校正当程序义务为保障。在众多学生诉高校行政诉讼中,高校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忽视正当程序或程序违法,导致实体正义丧失。总之,在教育立法层面,程序的意义和价值应得到重视和凸现,并作为学生权益的保障救济机制予以设定;在教育实践层面,实体与程序并重,尊重和保障学生作为特殊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把严格的目标管理与细致的过程引导结合,容教育与规范于一体乃是现代教育管理者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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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军,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领域:宪法学、行政法学和法理学。

  [1]参见《南方都市报》2003年6月17日报道:“深圳大学禁止学生在校接吻 ‘禁吻令’惹起争议”以及《青年时报》2003年6月20、21日连续报道:“杭州高校出现‘禁止亲密令’ 学生反对学校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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