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参见《新京报》2004年9月4日 “大学生接吻被勒令退学?” 的报道。
[3] 据青年时报2003年6月22日报道:打进青年时报热线的100多名读者中有53%的人反对“禁止亲密令”,47%的人表示“支持” 新浪网282位网友评论显示:有近60%表示反对学校的做法,40%表示赞同。据悉:我国高校做出类似规定的尚属少数,但对校园当众亲吻行为表示反对和反感的倒为数不少。另据光明网2003-07-1以深圳大学近日公布学生《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禁止男女学生在校园里拥抱、接吻。对这一“校园禁吻令”持何种态度为题进行网上调查,截至7月10日14时,共有1785人参加了调查,其中,选择“赞同”的占50.54%;选择“反对”的占42.19%;选择“说不清”的占7.29%.
[4] 参见「日」芦部信喜:《宪法》,李鸿喜译,月旦出版公司1994年第一版第135页。
[5] 许志雄等著的《现代宪法论》,参见月旦出版公司2000年9月第二版第239页。
[6]参见「美」唐纳德。M.吉尔摩 杰罗姆。A.巴龙 著 《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上册),梁宁 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第231-232页。根据“葛里斯伍德诉康涅狄格案件”案件的原则,布莱克曼大法官于1973年在历史性的“罗诉韦德案”中对于堕胎权作出如下判决:“隐私权的范围……足以包括一个妇女决定是否中止妊娠的权利……不过这种权利不是无限制德,而是必须与州在规范堕胎行为时所要保护的重大利益对照考虑。”
[7] 参见许志雄等著的《现代宪法论》,月旦出版公司2000年9月第二版第241页。
[8] 参见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一版,第479-491页。
[9]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编 人格权法?id=1816.
[10]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第一版,第52页
[11] 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一版,第485页。
[12] 参见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一版,第488页。
[13] 参见 张文显 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第一版,第117页。
[14] 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1619页。
[15] 转引自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 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87页,邓正来等 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16] 本文高校指公立本专科院校,不包括私立高等学校。
[17] 参见湛中乐 李凤英《论高等学校法律地位》,载于罗豪才主编《行政法》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501页。
[18] 参见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修订版,第102页。“法律优位原则或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措施。它无限制和无条件的适用于一切行政领域。”
[19]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 著 高家伟 译 《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第104-106页。根据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权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行为。优先原则只是(消极地)要求禁止违反现行法律,而保留原则则积极要求行政活动具有法律依据。在法律出现缺位时,优先原则并不禁止行政活动,而保留原则排除任何行政活动。法律保留的范围和强度取决于有关事务的重要性,重要性的衡量标准包括对基本权利的影响、对共同体利益的意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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