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参见「德」平特纳 著 朱林 译 《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46页。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不仅认为基本权利保护和法律保留适用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而且也要求对所有涉及本质的决定必须有议会立法,凡与基本权利行使有关的事情即涉及“重要性”,就会引起法律保留。
[21]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高校学生告母校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我国这种特别权力关系及其救济状况,引起我国行政法学界和高等教育界的关注。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证和毕业证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纠纷案、某学生诉重庆邮电学院因未婚先孕被开除学籍案等。
[22] 参见「台」蔡震荣《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五南图书出版公司,民国88年5月第二版,第21-22页。蔡先生综合德国宪法法院关于监所、学校特别权力关系的观点后认为:法律保留原则适用于特别权力关系,如学生之退学、转学、公务员之任用、免职等;特别权力关系之下,有关基础关系之处分,得提起行政争讼以为救济。当然,只有在权力关系内部指令可能侵害个人权利时,方得提起行政救济途径,否则应以内部申诉为已足。我国公立大学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特定情况下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受行政诉讼法救济。
[23]千龙网:暨南大学2001年修订的《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虽有“在校园公共场所内男女学生交往举止庸俗、亲亲搂搂,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或严肃警告”类似条文,但出台以来实际作用不大,处罚者几近于无。校方有关人士表示:这样规定其实弹性较大,搂搂抱抱需要证据,取证难就注定了处罚难。何况暨大国际生多,与国际接轨程度较深,自然不会再细化这样的规定。
[24] 参见「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得华。索乌坦 编 《新宪政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8月第一版,第107页。
中国公法网·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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