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大量出现,也需要我们解决与之伴随而生的一些问题。例如应依法明确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非强制性行政行为须是一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发出。现实中,曾有本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与公民个人签订所谓的行政合同,后者蒙受损害后却因被告身份不适格而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渠道加于解决的教训。又如对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救济问题,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和政府对公众承诺,使得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正常有效实施。政府如果违背诚实守信、禁止反言等原则,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应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应获得相应的救济,这是法治行政的基本要求。因此,应尽快建立和逐步完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制度在内的救济制度,促使相对人的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从而促进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在更广阔空间内发展。
国家行政范式向公共行政范式的转变,对于行政法研究而言,重要的不是获得现成的答案,而是确立公共行政的理念,树立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态度。要最终真正实现行政法范式的转变,还有许许多多问题,有待于我们在研究中深化认识。
七、结束语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与市场机制的逐渐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必将推动着我国行政改革步步深入,公共行政范式的确立,更为我国行政法理论设定了便利的分析与研究的框架和推理结构,我国行政法研究必将迎来新的发展之春。
[参考文献]
[1]Kuhn,Thomas.ThestructureofScientificrevolutions,phoenixbooksed.Chin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22~115。
[2]塞缪尔·享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4~5。
[3]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278~1279。
[5]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2~3。
[6]姜明安。法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7]许崇德,皮纯协。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2~3。
[8]胡建淼。行政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9]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M].台湾:台湾详新印刷公司,1979。
[10]胡建淼。比较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11]LesterSalamon.TheRiseoftheThirdSector.ForeignAffairs,1994,PP.7~8。
[12]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评述[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
[13][日]盐野宏。行政法[M].杨建顺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4]陈泉生。论现代政法学的理论基础[A].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15]苏力等著。规制与发展[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16][美]拉里·苏丹。进步及其问题[M].方在庆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17][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M].吴微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18]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