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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安、余凌云:关于行政契约理论与制度走向的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大家知道行政契约是一种新的管理手段,行政契约的理论和实践受到一些挑战,我们正在进行行政改革和政府转型,那么行政契约和政府管理模式的改革之间是什么关系?

  余凌云:  对行政契约的研究必须放到公共行政改革的大背景之中。特别是从西方国家情况看,之所以行政契约受到政府这么高的重视,是因为其在当前的公共行政改革之中有特别的作用,能给政府带来一些好处。比如在英国,政府合同和契约规制的应用就非常广泛,提出“契约革命”、“契约文化”(contract culture)。政府在职能转变过程中,把许多公共事务通过转包(contracting-out)包出去,能够大幅度提高政府效率,提高政府服务品质。

  在我国,行政契约的规制问题应该受到更多关注,这在政府改革中是必然的。比如,前不久公安部科技局召开了“贯彻《行政许可法》座谈会”,装财局就提出,原来警服是通过审批来进行的,这是为了保证质量(比如,交通警察服装的反光度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以保证交警夜间执勤的安全),要求厂家要有一定的资质,但实践中又不太好把握,就交给省公安厅来推荐厂家,把住质量关,装财局只做形式上的审批。其实,在这里,审批的规制成效不高,流于形式,完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来处理。所以,很多公共服务事务,完全可以推向社会,或者采取公私合作(民营化)的方式,服务质量与品质完全可以更好,效率与效益能够得到很大的提高。

  又比如,在“科技创安”和城市报警监控模式建设中,针对现在街头犯罪和入室犯罪比较多,为了加强安全防范,在小区、治安复杂场所、重点要害部门安装报警系统,一旦有犯罪侵入,就能够立刻感知,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公安机关,警察立即出警、处警,进而能够有效预防、制止和精确打击违法犯罪,降低可防性案件发生率,提高公安机关应急处置能力。但是,技防设施和产品更新很快,需要日常维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杭州为例,杭州政府在技防设施上的投入力度是最大的,以对街面、重点要害部位的监控为主,一期投入5700万,目前正酝酿二期,估计将上亿。但是,如果单靠政府来组织实施,成本极高,政府会不断出现编制不够、资金不够等问题。实际上这完全可以社会化、民营化,可以委托给社会上的安防报警服务公司,由它们来运营。[1] 110报警中心以后有没有可能也承包出去?我以为还是有可能的。

  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架构整合过程中,需要把一些公共服务的职能社会化、民营化,行政契约在这个社会化过程中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政府通过契约规制能够有节制地、恰到好处地把握住公共服务的品质,消费者、相对人的权益不至于在运营方式变革与转型中受到意外的、不必要的侵害或损失。这是行政契约为什么受行政机关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的主要原因。

  从更深的层次讲,从现代意义上去理解行政契约现象,可以认为这是援引市场经济的理念重塑公共服务模式、推进政府观念革新的一种载体与结果,契约规制的本身就见证了政府转型与理念手段更新的过程,或者说是反映这个伟大转变的一个重要表征。

  于安:  应该把行政契约和政府职能转型联系在一起。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德国人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把行政契约规定为一种行政方式,但是,即使在本国影响也是比较小的,在实践中的作用也是边缘的。合同或协议方式得到重视,是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世界性行政改革开始的。

  英国在整个欧洲的行政改革中是最激进的,特别是相比德国和法国。英国人写的行政法教科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最重要的两个变化就是加入欧盟的人权公约和合同问题。合同的作用领域可以分两块:一个是公共管理,一个是公共服务。公共管理上主要是要改善管理绩效,公共服务则是尽量“扔”出去,例如民营化。如果全都扔出去就没有合同了,因为它扔不掉或有相当部分扔不掉,才需要合同。从撒切尔的改革,主要体现在是把国有单位卖出去。卖不掉的和扔不掉的部分,合同起的作用非常大。英国行政法把合同放在一个重要位置,是因为有些事项还是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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