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裁量一元论者正是不约而同地以此来攻击裁量二元论的。比如,日本的渡边洋三曾经这样尖锐地指出:“一方面为了划定司法审查的范围,将法规裁量与自由裁量这两个概念严格区分开来;另一方面认为自由裁量是法的外框内的自由,外框外的自由必须接受司法审查,因而自由裁量并不意味着法院没有裁判权。这等于是自己把自己的概念区分否定掉了,在逻辑上无异于自相矛盾。”[18] 德国学者也指出在这一点上裁量二元论存在自相矛盾[19].
对于来自裁量一元论的这种批判,裁量二元论没有能够做出有说服力的回应。Bernatzik与日本的古典学者如美浓部达吉、佐佐木惣一在裁量二元论和“裁量的限界”法理之间加上了一个过渡词“但是”,田中二郎则干脆极力反对导入“裁量滥用”法理[20].这实际上反证了裁量二元论的自相矛盾。
裁量二元论的这种自相矛盾,从行政裁量观念的演进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就是这样一种现象:随着“裁量的限界”法理的不断展开特别是“裁量滥用”法理的确立,不受法律拘束的所谓自由裁量领域逐渐消亡,裁量二元论这个行政裁量论的出发点最终也不得不被放弃。无须赘言,其结果就是裁量一元论的产生。
四、法治国家理念的质变是行政裁量观念的质变的根本原因
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这一行政裁量观念的质变,还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法治国家理念的质变。
让我们回到问题的起点——裁量二元论之所以产生,是因为行政裁量论诞生于君主立宪制的制度框架下。在君主立宪制下,行政裁判制度从其产生伊始就受到严格限制:行政法院不能妨害行政的创意。而所谓的行政的创意,被定位为“并非只是单纯地适用法律而是在法律范围内自行作出符合公益的行为”[21].对此德国学者Ulla Held-Daab也作过类似的分析:“在19世纪的论争中形成的裁量理论对司法裁量与行政裁量加以严格区别。即,19世纪初以来,司法的裁量被严格限定为由实定法构成其基础和限界的、适用规范时的判断余地;而领邦君主和行政的裁量则被认为是不受司法干涉的权力行使。行政裁量被理解为前法律性的、或者说没有完全受到法的限制的、君主统治权的本质,以及从这一本质衍生出来的、独立于司法权的、关于政治性决定的权限。”[22]
要言之,裁量二元论在历史上和逻辑上有一个观念上的前提:行政的前法律性。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的演进,特别是二战以来在德国与日本发生的实质法治国家理念的抬头,这种行政的前法律性观念已经失去其土壤。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日本学者鹈饲信成就一语中第地指出:“不能说因为是行政所以适用行政法,而只能说因为适用行政法才是行政。”[23] 而这种行政的前法律性的否定,其必然的归结是裁量一元论。“只要你在逻辑上不否定法律以及行政行为是以宪法为最高法规构成的一定的阶段性构造,你就不得不认为:行政行为违法的问题,不过是下级规范对上级规范的违反的一个形态而已,要言之,所有这些都只是同一的法律问题。”[24]
法治国家理念的质变导致了行政的前法律性观念的否定,而行政的前法律性观念的否定导致了裁量一元论的产生。
需要留意的是,行政裁量观念的这种质变,在时间上要迟于制度上的变革(比如日本战后新宪法的制定)和法治国家理念的质变。但这并不意味着奥特?梅耶的名言“即使宪法变了,行政法也会存续”(《德国行政法》第三版(1024年)序言)得到了应验,应当认为,这是由于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理念的变革要反映和具体化到各个具体的制度与理论,或者说在具体的制度与理论层面克服旧制度特别是旧观念的残余,是需要时间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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