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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实践史(1990-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目录

  一 从《行政诉讼法》到“2000年解释”

  二 “2000年解释”以前的个别扩张

  三 司法的空间与法官的行动逻辑

  四 学界的立场和作用

  五 “2000年解释”能带来什么?

  六 三点启示

  三 司法的空间与法官的行动逻辑

  案例汇编可能展现了这样的图景,法院在面对一个个具体案件,尤其是“新类型案件”、疑难和有争议案件中,更倾向于受理,而不是拒绝。[26]事实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并非一路高歌猛进。姑且不论许多显然应当受理的案件在现实中仍被排除在法院大门之外(如计划生育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材料作为分析文本,本身就存在偏面性。通常只有法官自己认为比较“有意思”、而且办得“成功”的案件,才有可能被选送和收载。许多同样“有意思”或者平常的案件,法院在各种压力之下,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作违心处理,就不会成为向人展示、供人参考的案例。

  法官受理一个“新类型案件”,往往也不是完全由法官个人信念所决定,而可能是“天时、地利、人和”的结果。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上的案例,不一定代表各地法院的普遍做法,甚至不是同一法院一以贯之的立场。受理与否,往往取决于特定情势下各方的实力较量。

  下面我将以各地法院受理学生告学校的案件为例,进行分析。尽管如前所述,此类案件早已零星出现,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件无疑是最有影响的一个:

  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生,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某曾因考试作弊被学校作退学处理(但没有实际执行)为由,拒绝向他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田永在班主任等部分学校老师的支持下,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27]

  在原告起诉前,《北京晨报》头版头条就以《这起“作弊”冤案何时能平反》为题作了立场鲜明的报道。[28]本案主审法官饶亚东曾表示,她在受理此案前碰巧从《北京晨报》上看到过该报道。一审诉讼过程中,又有多家媒体作了大都倾向原告的报道。[29]媒体的报导是否导致法官的天平无形中增添了些许同情的因素,我们不得而知,但法官也许不难理解它对公众造成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审判的微妙作用。

  海淀法院的独特位置、声誉和法官群体的立场都倾向于受理该案。其中饶亚东法官后来曾以“受教育权的保护与法官责任”为题阐述她本人的立场,参与该案的石红心也以《权利需求与司法回应》一文显示其立场。[30]饶亚东还表示,她曾经从报纸上看到河南省平顶山一起以学校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虽然具体情节不清楚了。这些因素也许预设了法官的立场。

  法院是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中审理和判决本案的。虽然学校对本案可能引发的问题非常忧虑,反响强烈,北京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北京市政法委领导也对本案表示关注,希望法院慎重处理;即便如此,各方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仍表现出应有的尊重,没有哪一个机关或者领导指使法院应当如何如何判决。被告对法院受理该案本身并没有明确地反对,更没有提出有力的反对理由,以致一审判决书对法院受理问题几乎没有什么阐述。况且,被告只是一个普通的大学,法院还是“惹得起”的。而在法院内部,参加本案审理的都是资深的行政法官,其中审判长王振峰是由本院行政庭庭长升上去的副院长。由于案件不是十分“敏感”,合议庭可以对这起案件的处理“说了算的”。他们所要做到的仅仅是保证判决站得住脚,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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