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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诉前强制执行探析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具体行政行为的诉前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于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前,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且尚未提起诉讼时,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①。其中,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活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法研究的范畴,本文姑且不论。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言,其特征:一是这类案件未经诉讼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具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共性;二是这类案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这是区别于一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个性。基于这类案件的个性特征,人民法院应否立案受理②,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存在不同观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异常激烈。争议的焦点是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利弊、存废和是否引入执行诉讼等问题③。然而,法官的上司是法律。所以,笔者仅从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方面,分析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否立案受理。

  一、应当立案受理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法律适用原则

  1、宪法至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原则。《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其他规定略)

  3、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和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原则。《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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