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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但存在一定缺陷,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确立灵活的司法审查标准;确立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确立司法审查的合理性审查标准。

  关键词: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标准;完善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是指司法机关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必须遵循的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的标准或尺度。它作为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关系的“调节阀”,在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直接关系着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公正性、权威性与合法性。

  一、我国现行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及其缺陷

  我国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司法审查标准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i]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学术界将我国司法审查的标准概括为合法性标准与合理性标准两个方面,其中合法性标准包括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合理性标准包括是否滥用职权、是否显示公正。

  应当说,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司法审查标准,基本上适应了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刚刚起步的现实,对于有效制约行政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并不是没有问题的,尤其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WTO成员国资格的取得,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到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既重视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审查,也重视对行政行为的法律问题审查,采用了全面、严格的审查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事实问题的审查规定了非常全面、宽泛、严格的审查标准,即证据是否确凿。证据确凿是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它包含着对证据质与量两个方面的要求。它要求法院不仅要对已有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判断,而且必要时可以主动收集证据或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不仅要审查事实的合理性,而且要审查事实的正确性。这一全面、严格的审查标准是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追求客观真实与实事求是的诉讼理念以及行政程序制度不发达的产物。对于法律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严格的司法审查标准,如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行为法律适用的审查标准应归为严格标准,法院往往是用自己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选择来衡量行政机关对法律规范的适用,在此基础上作出合法与否的判断。”[ii]

  应当说,“由于我国司法审查的历史不长,政府本位意识强烈而守法意识淡薄,加之缺乏完备的行政程序的约束,面对无孔不入而又常常出轨的行政权,在司法审查中实行严格的审查标准是必要的。”[iii]但是,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实施严格的、同等强度的司法审查,其弊端也是明显的。一方面混淆了行政权与司法权本质区别,致使法院通常要以自己对事实的判断来衡量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判断,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发挥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各自优势,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调动行政机关的积极性。而实际情况是,由于行政事务的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等特点,决定了在很多时候法院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辨能力并不一定比行政机关高明。因此,对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进行适当区分,确立灵活的司法审查标准,便显得尤为重要。

  2.即重视对行政行为的实体性审查,也重视对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审查。但是,我国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审查仅仅局限于法定程序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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