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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遭遇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在今年上半年湖南省法院系统案件质量评查中,笔者运用“逆向行政审判方式”所主审的(2005)茶行初字第11号行政诉讼案被抽中评查,初查得分仅77分,复查得分也只有90分。按照案件质量评查规则,90分的案件意味着已进入优秀之列,乍看可喜可贺,然而本案是“逆向行政审判方式”在探索过程中运用得最全面、最具体、最直接的一起典型案例,虽然运作时尚值得进一步改进、提炼和完善,但其中被扣分的点正好是行政审判规律凸现的亮点,如此亮点,在遭遇根深蒂固的传统行政审判观念的拷问时,竟是那样地孤独、无助和无奈,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更具体地讲是“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一大尴尬,乃至现代司法的一大讽刺和悲哀。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深切地感受到“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探索只有上下联动,达成共识,才有可能减少阻力,畅通出路,从而充分发挥出潜在而神奇的科学司法价值。

  一、案件质量初查复议的基本情况

  (2005)茶行初字第11号案的原告是茶陵县仙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是农民工陈小明。2005年5月19日经第三人申请,被告作出茶劳工伤字[2005]010号工伤认定结论书,查明陈小明于2005年3月10日在原告承建的茶陵炎帝中路商住楼工地工作时,因吊篮钢绳断裂从五楼坠入地上负伤,被湘雅三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陈小明的受伤为工伤。原告不服,诉诸法院。本院受案后由笔者担任审判长,运用“逆向行政审判方式”20天内即审理结案,判决结果为维持被告的工伤认定。三方当事人由衷服判,不但案后没有上诉,而且还握手言和,在被告主持下,原告与第三人就陈小明受伤医疗费负担问题也达成了协议,从而彻底解决了三方讼争,一时传为佳话。

  案件质量评查组评查员认为:一、本案结案案由不规范,行政案由组成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本案的管理范围正确界定为“劳动工伤认定管理”,行政种类为行政确认,故案由应为劳动工伤认定(或确认);二、依照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通知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应当对证据交换情况记录在卷,但本案没有相关证据交换笔录;三、在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应是对事实的客观表述,但本案该部分有被告行政主体合法等判断性内容,这应属于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因此,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试行)》(下称评查规则)的有关规定,评查员提出了如下书面拟处意见:对以上第一种情形扣3分,第二种情形扣12分,第三种情形扣6分。在当面交换异议理由阶段,评查员进一步重申上述评查观点,并态度坚决地表示,上述情形按规定必须全额扣分,没有回旋的余地。

  对于评查员的评查意见,我们提出了如下异议:其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有关规定,本案结案案由只能定为“劳动行政确认”,定为其他任何案由都不规范,故按评查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结案案由不规范扣分没有理由;其二,评查规则第三十三条第(十六)项规定“未按证据规则收集证据或质证,尚未影响全案正确处理的,扣12分”,本案实际操作当中不但按证据规则收集了证据,而且按证据规则组织了质证,没有庭前证据交换笔录并非第(十六)项的扣分情形,因此不应依据该项扣分;其三,评查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案件重要事实及审判过程等表述有误的,扣6分”,本案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有被告行政主体合法等判断性内容,既不是案件重要事实表述错误,也非审判过程表述错误,因此不应依据该项扣分。异议结果,经查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本案结案案由确定严谨,不存在任何不规范情形,因此扣分得以免除,但对于“没有庭前证据交换笔录”和“审理查明有判断性内容”,评查员虽然未找到扣分依据,但仍坚持己见,毫不客气地分别折中扣除了6分和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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