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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遭遇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三)交换证据应由阅看证据取而代之。

  从司法解释的本意来看,庭前交换证据(或开预备庭)的本来目的、主要功能和应有作用理当在于三个方面。其一,让当事人自己监督对方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证,即时固定对方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的证据(依据),从而禁止法院无正当理由在法定举证期限外接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的证据(依据);其二、让当事人在一个高度透明的状态下提前熟悉对方的证据(依据),公平地做好充分的诉辩防卫和攻击准备,从而促使法庭审理最终接近于客观真实,同时尽可能使庭审质量和效率得以提高;其三、便于法庭梳理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与事实证据。行政审判要达到上述目的,发挥上述作用,臻于上述境界,靠的不是“交换证据”的表面形式,而是“交换证据”的内在精神,而这一精神“阅看证据”已经全部包容;阅看证据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具体地讲主要包括证据(依据)的阅读及其后续配套的核实、固定和熟悉,因此由阅看证据取代交换证据足矣。取而代之的前提是在发受案通知书时,通知原告在被告举证期限截至的第二天上午阅看被告的证据;在发应诉通知书时,通知被告在提交答辩状和相应证据材料的当日或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阅看原告的证据。因此,阅看证据不一定要求当事人同时到庭面对面地进行,法官也不一定一本正经地端坐其中,耗时费力地守着当事人自始至终一陪到底。

  (四)阅看证据的具体应用操作办法。

  阅看证据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1、要求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依据)正本的同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证据(依据)副本;2、要求当事人按行政主体证据、行政实体证据和行政程序证据分类填写证据(依据)清单,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3、经办法官在证据(依据)清单上记录证据清单上所有证据(依据)的收件日期和收件人姓名,并复制交当事人各执一份为据; 4、由当事人对照证据(依据)清单,核实对方提供的证据(依据)名称、数量和原件(或复印件)与清单记载是否一致,并在证据(依据)清单上记录核实意见;5、由当事人查阅熟悉对方提供的证据(依据),做好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质证准备,并简明扼要就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或各依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在证据(依据)上逐份予以记录。如此创新操作,不但没有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而且一可卡死有效举证,二可充分保护诉权,三可方便庭审质证,四可确保庭审质量,五可提高庭审效率。(2005)茶行初字第11号案“证据交换”(实际上并非组织证据交换,而是组织出示阅看证据)如法炮制,效果斐然,如再制作专门的庭前证据交换笔录,无疑画蛇添足。因此,如此“没有庭前证据交换笔录”,不但不是案件质量问题,而且公正效率优势凸现,值得大力推而广之,予以扣分委实有百害而无一利。

  三、审理过程判断内容的深入探讨

  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问题,江必新院长有一段精辟的论断:“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是行政诉讼中着重规范的一个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这样的规定精神,整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就是对被诉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和确定的过程”(注②)。由此可见,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断是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必经过程,作为表述审判过程的行政判决书,对应审理过程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审查和确定,在“审理查明”部分表述相关判断性内容不但不是一种错误,相反恰恰是审判过程的正确反映。

  (一)行政诉讼案件合法性审查任务决定了审理查明部分应有合法与否等判断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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