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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遭遇思考(5)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四、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的科学表述

  在交换评查意见的过程中,听到异议理由,评查员反问:行政主体合法、行政实体合法和行政程序合法等判断性内容放在“审理查明”部分表述了,那“本院认为”部分写什么呢?我们认为,对被诉具体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贯穿于行政审判过程的始终,而行政审判过程主要分为审理和判决两个阶段,在这两个阶段的中间,有一个合议庭评议环节承前启后相衔接。如前所述,审理阶段的任务主要是单项查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构成要件,而判决阶段的任务主要是综合阐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构成要件。无论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构成要件的单项判断,还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构成要件的综合认定,都必须在合议庭评议环节解决。换句话说,在合议庭评议环节解决的问题,凡是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构成要件的单项判断都应当归口于审理阶段,凡是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构成要件的综合认定都应当归口于判决阶段。相应地凡是归口于审理阶段的内容都应当在行政判决书的“审理查明”部分表述,凡是归口于判决阶段的内容都应当在行政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表述。

  (一)审理查明部分内容的表述根据。

  法院审判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一个过程,由于这个过程一般较长,笼统地演绎下去可能会使诉讼问题越弄越糊涂、越复杂、越糟糕,因此必须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科学划分。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时至今日,这个司法过程的划分已基本定型,最高人民法院也以《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形式暂予固定,于是行政判决书有了“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等反映主要审判过程的两大核心部分。关于“审理查明”部分内容的表述前已有述,需要进一步重申的是行政主体合法、行政实体合法和行政程序合法等单项判断性内容属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三大合法构成要件的范畴,毫无疑问应当放在“审理查明”部分表述。其理论根据主要有行政审判专家江必新院长有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和确定的过程属于审理过程的主张;逻辑根据是行政主体、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等合法与否的单项判断属于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三段论的结论,从系统论的角度考虑,应当与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三段论的大前提、小前提完整地放在一起更为科学;法律根据则是众所周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二)本院认为与审理查明的总分关系。

  至于“本院认为”部分该写些什么,这一问题确实提得很尖锐,很现实,也很实在。按通常的理解,甚至按最高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规定,“本院认为”部分应当“运用行政实体及程序法律规范,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分析论证,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逐一分析,论证是否成立,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采纳,并说明理由”。我们认为,“运用行政实体及程序法律规范,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分析论证”并非“本院认为”部分的专利,事实上,行政审判不同于民事审判,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确定和是否予以支持的评议、判决的过程都是一个典型的辨法析理过程,在哪个审判过程的辨法析理就应当相应地放在行政判决书的哪个部分表述。探寻行政审判规律,可以发现,在审理过程和判决过程都不同角度、不同程度、不同侧面地涉及到了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断,但各自的着重点有所区别。具体来说,两者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局部与总体的关系上,作为审理过程(审理查明)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判断,主要侧重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等是否局部合法进行辨法析理,而判决过程(本院认为)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判断则侧重于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总体合法进行分析论证,其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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