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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遭遇思考(6)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三)本院认为部分内容的规范表述。

  通过以上分析,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该写些什么也就有了答案。总的来说,“本院认为”应当“运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范,对具体行政行为总体是否合法进行分析论证,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逐一分析,论证是否成立,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采纳,并说明理由”。具体地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作出判决的构成要件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本院认为”部分应当先主动系统立论,阐述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构成要件的有关法理,然后结合案件实际,论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是否全部合法,只要全部合法即表明予以支持,只要存在任一不合法情形即应表明不予支持,从而正面树立起鲜明的法院对案件如何处理所持的观点和理由体系;然后再被动一一回应,针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尤其是争议焦点逐一论断是否成立,从而表明法院支持或采纳与否的态度,并深入浅出地阐明相应理由,给当事人一个明朗的说法。

  行政审判有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在审判过程中的分配和行政判决书中的分述,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独特的本质特征。为了简明扼要、形象直观地把握这一本质特征,我们运用数学方程式作了X=a+b+c和3+X=Y等符合立法本意的高度浓缩和全面概括。X=a+b+c系审理方程式,其中a代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是否合法的情形,b代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实体是否合法的情形,c代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的情形;3+X=Y为判决方程式,其中3代表“行政主体合法、行政实体合法、行政程序合法”等行政行为三大合法构成要件,X代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三大行政合法构成要件与否的情形,Y表示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支持与否的判决结果。只要在法庭审理阶段对abc分别予以正确查明,在判决阶段对3与X从总体上予以正确阐明,则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支持与否的判决结果Y势必公正高效地水落石出。

  可以预见,X=a+b+c、3+X=Y这一行政审判创新模式和行政主体、行政实体、行政程序是否分别合法等判断性内容分配在“审理查明”部分表述的一审行政判决书创新样式势必成为科学审判与科学制作行政判决书的未来趋势。

  注①: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与适用》P45、P247-250,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注②:见《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讲义P31,江必新著,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6月汇编。

  注③:参见《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P203-204,江必新著,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5月北京第1版。

  注④:见《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讲义P36,江必新著,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6月汇编。

  中国法院网·陈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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