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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肖华、倪洪涛:司法理念转型下再审制度的紧(4)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结  语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出台并付诸实施,意味着我国司法理念的悄然转型,这一变化是深刻的,对司法体制而言又是建构性的,而这一建构的前提是:必须在新的理念和新的价值取向指导下实现既有司法体制的适当解构。在这场渐进的变革当中,最值得反思与检讨的是我国的再审制度,因此,如何完成再审制度的理性收缩,将是《证据规定》实施后我国司法体制完善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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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肖华: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倪洪涛: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① 我国的司法改革最初是由法院系统提出,并且一直也是以“法院”为轴心展开的,这种改革的封闭性和改革主体的违宪性造成了许多弊端,仅从“审判体制改革”这种称谓上讲就是不科学的,笔者主张以“诉讼模式改革”取代之。

  ② 李国光:《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载《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① 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的比较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2,(4)。

  ② 何兵、潘剑峰《司法之根本:最后的审判抑或最好的审判?——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再审视》,《比较法研究》,2000,(4)。

  ① 解兴权:《法律问题有正确答案吗?》,《外国法译评》,1998,(3)。

  ② 季卫东:《法制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①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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