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行政诉讼法论文 >
提升行政诉讼案件审级 促进行政诉讼正常发展(2)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十多年来,各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和各级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在面临种种困难的前提下,负重前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总结过去,展望未来,行政诉讼司法环境依然严峻,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困扰和制约了行政诉讼的健康、快速发展,影响和阻碍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真正实现。

  二、在当前司法体制的基础上,提升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级,促进行政诉讼正常发展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的发展,与当前地方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息息相关,行政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诉讼体制改革提出过种种设想,但基本上涉及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一时难以有所作为。为尽可能使行政诉讼工作摆脱体制上束缚,可在当前司法体制的基础上,提升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级,即由中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其理由不用言表,其优越性有:一是最大限度消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摆脱个别领导借故压法;二是增强行政相对人打行政官司的信心,消除“官官相护”之嫌疑;三是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有利于总结行政审判经验教训;四是行政审判法官有案办,无须再“不务正业”,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法官的业务水平,促进行政审判法官专业化。非诉行政执行为案件既可由基层法院受理,也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具优劣,仅是法律取向问题。由基层法院受理审查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利于申请人申请,有利于法院执行,有利于法院审查执行工作的分解,存在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中级法院受理审查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更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审查权和执行权,有利于行政主体对公权利进行处分的监督,不足就是审查执行任务艰巨。笔者倾向由中级法院受理审查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以维护行政诉讼审级的统一性。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刘俊明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