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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认定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行政法的发展,随着行政职权的不断扩张而加速,而行政职权的扩张又可能伴随着超越职权等问题的发生,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施行,为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要认定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必须首先弄清什么是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先性等特点。行政职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它以行政机关的依法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机关的撤销而消失。另一类是授予职权,它来自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授予职权既可因授权机关的撤回授权而消灭,也可因该组织的撤销而消灭。总之,行政职权主要有制定法律规范、行政决策、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制裁、行政复议、行政强制等。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者实施了根本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超越地域范围。这是指同类行政机关在其地域管辖之外行使了认为是自己有权行使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工作,如:发生在甲县的治安案件应由甲县处理,如果乙县公安局处理了甲县的治安案件,属超越地域管辖范围(行政部门根据委托办理不属于自己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超越职权)。

    2、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分两种情况:①下级行政机关超越了自己的法定职权。②超越了法定处罚幅度。

    3、超越了业务范围。这是不同类行政机关之间常见的超越职权形式。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实施扣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为属超越职权。

    4、行政机关行使了应当由法院、检察院等行使的职权。这是超越职权的特殊表现形式。如:行政机关缺乏法律依据,行使了应当由法院行使的强制执行权,属超越职权。

    5、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认为有行政主体资格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这是超越职权的又一特殊表现形式之一。实践中主要有这几种情况:

    ①国家工作人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未正式任命行政职务以前或被免除职务后实施的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担任了国家的行政职务,与国家构成了行政职务关系。在任免前或免除后就不具有这种行政职务关系。如若行使行政职权,属超越职权。

    ②没有取得行政机关资格的组织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根据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成立,必须要有法定依据,而且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如果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尚未合法取得或正在筹备当中,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即属超越职权。

    ③行政机关的资格部分转移或丧失后,仍以原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已丧失的行政职权,属超越职权。

    ④ 以行政机关内部科、室等职能机构名义直接对外部行使的行政职权。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为了承担起行政管理职责和权限,在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了一些职能机构,这些内部职能机构不算机关法人,只能在行政机关内部行使分管的职权,没有对外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

    ⑤ 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职权属超越职权。有些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立一些派出机构,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但是有些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行使某种行政职权,如果以自己名义行使某种不属于自己的行政职权,即属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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