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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凌云: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3)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我不否认,撤销或废止行政行为,也可能会违背当事人对其权益继续持有的预期。但是,此类问题在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和行政诉讼上已经得到较为妥善之解决,那么,还有必要放到合法预期制度之中吗?所以,从制度和谐,尤其是解决上述我国面临的问题之需要看,我倾向于引进狭义上的合法预期概念。本文将首先分析之所以要保护合法预期的各种理论根据,然后,再探讨司法上据以判断预期是否合法成立的具体标准,深入比较分析法院能够用来保护合法预期的三种救济方式,并阐述对我国相应制度的理论构想。

  二、合法预期保护之必要性及司法判断的标准

  原则上讲,行政机关对于立法授予的裁量权,可以根据时势的发展与行政的需要灵活地运用,不受成例、过去的决定以及实践模式的约束。这就是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裁量不受拘束原则(the principle of non-fetter)。如果行政机关现在说过的话、作出的决定都将限制其将来的一举一动,那么,实际上就变成了行政机关自己来规定自己的权限范围,这显然与“行政权的范围由立法决定”之宪政思想不符,也与行政裁量的授权目的不符。单纯地从这一点上看,就构成了一个绝好的反对合法预期的理由。

  但是,问题绝对没有这么简单。行政法的任务本来就是要同时推进与实现一系列价值,其中甚至是很多可能会彼此发生冲突的价值,并且追求双嬴的效果。比如,合法预期与禁止束缚裁量权就是一对相互矛盾、但又需要同时保护的关系。那么,为什么要保护合法预期呢?对此问题的解答,能够为合法预期概念得以最终成立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这方面的理论根据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信赖保护

  信赖保护观念无论在公法还是私法上都极其重要,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要想有效地进行经济交易、安排生活,就必须对行政机关要有起码的信赖感,行政机关也应该给他们这样的信赖感。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对相对人发布政策或作出意思表示,并且使后者对此产生了信赖,就显然有义务兑现上述承诺,不能因为辜负这个信赖而使相对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7].

  理论家们之所以要在司法保护的意义上造出合法预期概念,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减轻由此带来的不公平[8],要求行政机关是值得信赖的。所以,英国和德国行政法中都存在着信赖保护观念,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尽管适用的范围和内涵不完全一样,但都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任意撤销、撤回、废止其已经生效、并且已经公之于众的承诺、决定或政策。

  但这绝对不是说行政机关不可以改变自己的承诺或政策,而是说,除非有充分的公共利益理由,行政机关一般应继续执行原先的承诺或政策。

  2.法治

  引用法治来论证合法预期保护的必要性,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一是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另一个是平等对待。首先,法治要求政府权力必须以一种可知的、可预测的方式行使。只有这样,才能给相对人行为提供规范和指导,相对人也才有可能对自己将来的行为进行筹划、安排和控制,整个社会才能有条不紊地维系在良好的秩序当中。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原则上要遵守自己发布的政策、信守自己的诺言[9].换句话说,就是由于预期是个人生活自治和安排的核心,因而需要得到法律的妥善保护。

  这一点在行政裁量问题上尤其显得重要。由于自由裁量的授权条款在语言上是不确定的,还有那些相对人通常不清楚的、非正式的操作规则以及其他限制因素影响着裁量权的实际行使,所以相对人很难预知裁量权将会怎样行使[10].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得上述法治的理念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增加行政裁量行使的可预测性,要求行政机关遵守诺言、执行已告知相对人的政策,保护相对人的合法预期,就显得更加必要,而且意义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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