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短信息所引发的侵权问题具体包括:对隐私权的侵害,对著作权的侵害,对消费者缔约自由权的侵害,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和对财产权的侵害等等。我国现有法律尚不足以涵盖信息领域的侵权纠纷,应确立短信息服务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加强对短信息服务领域的监管,建立短信息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对短信息领域的用户实行特别保护。
[关 键 词]网络安全 信息服务 短信息侵权
[正 文]
2000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我国正式推出短信息业务,仅短短几年时间,短信息服务业务就创造了“拇指经济”和“拇指文化”的中国神话。然而这样一个巨大且快速增长的市场,却缺乏最基本的规范,暴露出诸多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由短信息引发的侵权问题层出不穷,屡见不鲜,已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公众投诉的热点之一。
2003年9月13日,在第六届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暨第七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发布了《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系列提案和建议之三》,即由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提出的《关于短信息的立法建议的提案》,受到了媒体和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法律的角度看,短信息到底存在哪些侵权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能否完全涵盖短信息领域和有效地解决该领域的侵权纠纷,从立法的角度应当如何加强对短信息的规制等等,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本文仅对短信息领域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探讨,而不讨论短信息引发的犯罪问题(如利用短信息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反动言论,利用短信息对他人进行诈骗,骗取他人钱财等)。
一、短信息概述
(一)短信息的概念和特征
讨论短信息领域的侵权问题,首先得对短信息的概念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
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定义方法可以给短信息作出不同的定义。例如,有人认为短信息是手机点对点收、发中英文短信息或在手机上输入规定代码点播股票、航班、天气、新闻等信息。[1] 也有人认为短信息服务是一种在移动网络上传送简短信息的无线应用,是一种信息在网络上储存和转寄的过程。[2]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在其制定的《福建省短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中这样定义:短信息,是指在通信网业务承载平台的基础上,对信息内容继续加工,建立计算机数据库,通过专线或互联网联网,以短信息的形式向电信终端用户提供的公众信息、个人信息、商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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