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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州KTV版权费风波看市民社会自治组织的角色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纵览十一月份的国内知识产权界的大事,莫过于以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为代表的国内十几家娱乐行业协会公开抵制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中国著作权协会以及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关于在京穗沪等试点城市征收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事件。有学者撰文将其定性为地方和中央的政策博弈,或者广州娱乐业协会有后台支持。笔者认为不妥,更准确的定位应是公权与私权之间、自治组织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对话。事情的最终结果虽未定论,但是这种现象的出现,本身就意味着中国在向市民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自觉地迈出了尝试性但却异常坚实的一步。

  作为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第三个社会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和同业商会等——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主力军作用,标志着我国的社会自治组织开始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粉墨登场,成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里程碑。

  一、市民社会自治组织在我国的发展轨迹。

  市民社会中的自治组织,尤其是经济自治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从漫长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改组和改造的同业公会清除了过去存在的封建行会性,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促进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1956年私营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后,行业组织的作用大部分消失,一些同业组织亦相继解散。20世纪80年代,随着国务院提出“按行业组织、按行业管理、按行业规划”的原则,一批行业组织开始组建。90年代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撤并工业部门,相继又发展了一批行业组织。随着改革开放过程中包括私营、合资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也形成了一批由中小企业自发组成的完全市场化运作的行业组织。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全国及跨省域活动的社团中,全国性行业组织有292个。

  我国目前的经济性自治组织大多有部门管理脱胎而来,带有较浓的行政色彩,主要表现在,一是体制不顺,即不彻底的机构改革造成自治组织的结构体系比较混乱,层次多,重复交叉;二是职能不顺,自治组织的管理职能被行政管理部分占据;三是地位不顺,自治组织更多的与公权力挂钩,难以真正发挥政治国家和公民个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作用。

  二、自治组织的发展与强大对公民的意义。

  市民社会奉行私法自治,强调意思自由,并且具备市民个人诉求的合理表达渠道,其通过公民自愿参加的各种结社活动,即成为各种团体、组织的成员,形成自治、自主领域,为公民预置了一个通过自律自由支配的空间,是市民社会为公民提供的安全庇护所,在这些庇护所内市民可以避免公权力的非法干预,或使这种干预变为间接性。市民社会主体也可以将个人的合理诉求,通过自治组织整合为集体意志或行业意志,并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向政治国家提出,增强了个人和行业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可能性,放大了公民个人的力量,是对公民能力的延伸和独立性的强化。在本案中,广州KTV经营业主在对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提出的版权费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提出异议后,通过广州娱乐业协会将其整合为地域性的行业意志,并由广东娱乐业协会代表该地区经营业主以行业协会自治组织的方式向政府机关即国家版权局提出,促使国家版权局重新考虑制定标准及收费主体的合理性问题,维护了本地区本行业的整体利益。而若作为娱乐业主个人直面部门权力的干预,唯一的选择只能是缄默和忍让,唯一的结果是对政府部门甚至国家的意见和矛盾越积越深。正是因为在娱乐业主和国家之间有了行业自治组织这一有效屏障,才直接避免了国家和部门权力对广大公民个人利益的直接侵犯。广东娱乐业协会整合行业力量与部门权力进行对话,而不是一味单纯的执行政府指示,忽略群体利益,向下或向消费者转嫁成本,充分回归了行业协会的本性角色,体现出了市民社会发展的成熟性所具有的必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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