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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要一打到底吗?----论打击盗版与最终用户免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计算机、网络作为新技术浪潮的实体性要素,正在深刻的改变着人类的生存方式。计算机软件作为计算机的灵魂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软件的盗版现象也甚嚣尘上。据统计,在泰国有97%的软件是非法复制来的;在美国,使用中的软件也有40%可能是非法复制的;在西欧,软件盗版率最高的是西班牙,为80%,最低的是英国,为25%.①另据来自软件联盟的消息,世界各地应用的每4张软件就有1张是非法复制的②,简直到了令人咋舌的地步。如此高的盗版率使软件市场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面对这种情况,社会公众做何反映呢?先让我们来看一项问卷调查。据调查得到的数据,虽然认为对严重的盗版侵权行为设定刑罚有必要的占75.3%,但在事先得知使用盗版软件会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只有34.6%的人表示将不再购买或使用盗版软件,14.8%的人表示继续购买和使用盗版软件,其于大部分则视别人情况或执法严厉程度而定,处于观望状态。而认为使用盗版可耻的人,据调查不到5%③。请注意,此调查是在北京大学的本科生中进行的。素质较高、法律意识较强的名校大学生尚且持此种态度,那么中国普通大众对盗版的态度就可想而知了。相关的调查都显示出相同的结论,即大众对盗版是持相当大的宽容态度的。

  面对上述事实,许多相关利益方痛心疾首,大声呼吁“乱世用重典”,严厉打击盗版,并追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更加可怕的是,由于新《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对软件的保护已经达到了超世界水平,我国很可能陷入一种“举国是盗,遍地皆偷”的荒诞局面。而这种远远脱离国情的超前立法势必对我国的国家利益及公众利益产生恶劣的影响。倘若不悬崖勒马,及时加以修改,后果将不堪设想。

  而笔者则认为:在当前情况下,盗版如此大范围的存在是必然的,有其合理性,我们应对其进行辩证分析。在通过各种手段打击盗版时,追究至盗版软件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即可,不应延及最终用户(最终用户是指以自己使用为目的占有软件而不欲再行转让以资牟利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说,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是免责的。

  我将通过以下5方面来分析上述情况的成因,并论证我的观点:

  一、从软件价格与大众支付能力的巨大落差看最终用户免责。

  人们在谈及盗版现象时往往简单认为是公众巨大的盗版需求催生并繁荣了盗版市场,公众的需求是“源”,要正本清源,当然要追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而事实上。如果我们再做深一层的思考的话,很容易发现,正是正版软件高昂的价格与一般用户尤其是个人用户的囊中羞涩之间所具有的巨大落差使得无奈中的一般用户不得不转而购买盗版软件。 无可否认,软件开发的工作量大,开发成本高,时间长,需要较高的售价;但事实上,许多软件的售价相对其成本来说是畸高的。近年来,各种电脑硬件产品不断发展更新并降价,降幅为平均每半年减半价。而正版的《视窗》系列:Win95、Win98、Win2000、WinMe分别为1800至1999元;《办公》系列:Office97和Office2000为3999至9800元;这两盘是个人电脑常用必备的软件,达5799至11799元,平均8800元;单位用的各种软件价上万至几十万元,等等,竟都从未降过价。还有诸如此类的众多软件售价少则几百,多则上万,让大多数人望而却步。这种高售价背后肯定有以微软为代表的国际大公司凭借赢者通吃的垄断地位谋取垄断利润的因素。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微软会从一个小小的公司在短短20年里疯狂的聚敛资财,迅速发展为一个富可敌国的财富帝国,而比尔。盖茨个人的财富也令人无法望其项背这样一个当代神话了。 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一般个人用户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即使收入较高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人均年收入只有8000元左右。微软等大公司在中国销售其产品时显然也没有考虑中国消费者与美国消费者之间支付能力的差距,简单加以类比,以致中国消费者难负其重。同时,微软等国际大公司还通过其技术优势,频繁的更新换代,不断从消费者口袋里掏钱,使其实际支付价格更高。由于我国开放程度不断加强,许多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并迅速占据市场。以微软为代表的许多大公司似乎钻了我国尚未制定反垄断法的“空子”,利用知识产权的保护伞,来达到垄断市场攫取超额利润的目的。这是目前我国一个严峻的现实。而另一方面,在信息爆炸的今天,大众对信息的需求是不可遏抑的,知识传播的速度和广度也是前所未有的。于是,同人体所拥有的血管再造功能一样,当主动脉不通或效力低下时,必然在其旁生成许多支血管来达到输血的目的,盗版软件的购销系统在某种意义上便是替代性的流通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讲,盗版软件的产生是有其必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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