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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摘 要]因特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挑战。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一系列这方面的新型案例,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填补原有立法在这方面的空白已成当务之急。

  [关键词]因特网,版权,版权纠纷

  因特网,英文名为“Internet”,又称国际互联网,它是把各种不同型号的分布于世界各地的计算机互相连接起来,为实现它们之间的数据通讯、资源共享等多种功能提供连接。因特网的发展是数字技术与计算机通讯技术发展的产物。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因特网的发展日新月异。据推测,到2000年全世界将有 100万个网络,1亿台计算机与Internet相连,上网用户将突破10亿。中国因特网蓬勃于九十年代中期,在短短四年时间内,经注册的中国因特网用户已超过400万。网络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极大的促进了信息的传播,深刻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和思想观念,使“地球村”变得名副其实;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在网络环境下的广泛应用,已对和必将继续对传统学科提出一系列挑战。这其中法律,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如何适应因特网的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我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现状

  对我国的信息技术界和知识产权界来说,1999年是倍受关注的一年。在这一年中,我国连续发生了三起有关因特网版权保护的新型案例。由于调整我国版权制度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订于1991年,当时因特网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萌芽阶段,该法对这一新兴事物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对发生于九十年代末期的因特网版权侵权纠纷审理实践而言,1991年的著作权法显属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意义就显得尤为突出,加之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之中,这几例网络版权官司的审理,也将为新著作权法的出台奠定基础。

  这三例案件是:1.199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侵权案。该案是国内首例网上作品版权案。案件涉及的是做为传统信息媒介的报纸擅自转载因特网个人主页上的一篇文章。法院经审理判决《电脑商情报》侵权成立;[1]2.1999年9月9日,被称为“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的北京瑞得公司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主页侵权案。法院判决复制主页的被告侵权,这意味着网上主页享有版权;[2]3.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案。该案涉及的是作品上网所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世纪互通通讯技术公司败诉,从而表明作品上网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3]

  这三个案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因特网版权纠纷的范围,其中既包括网上作品(包括网上主页)的版权被传统媒介侵犯,又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版权被新兴信息媒介工具——网站所侵犯,当然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商业网站对新闻媒体网站的侵权。这些新型案件的审理表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落后于司法实践。但是判例在我国并没有判例法上的效力,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因特网版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二、我国因特网版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作品受保护的法律依据

  网络作品,简言之,是在因特网上出现的作品,又称为数字化作品。数字化作品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而产生,这里所谓数字化技术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 ——如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存储、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的技术。[4]在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一案中,《电脑商情报》未经许可所转载的《戏说 MAYA》一文即陈卫华发表于其个人主页上的数字化作品。网络作品受我国《者作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何在呢?应该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护无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数字化作品。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受保护作品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根据该条款,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网络作品能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实施条例》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数字化作品尽管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上载到因特网的文件必须输入到www服务器的硬盘驱动器内,即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所阅读、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5]因此其符合 “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究其根本,网络作品与其他作品的不同在于所借助的载体,这种数字化的思想表达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的特征,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种保护也与国际上对网上作品版权保护潮流相符,根据1996年1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下称WCT)规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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