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知识产权法论文 >
知识产权领域1998年的动态与评论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一、概况

  1998年,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内外大事件,不少是值得一提的。就国际方面而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1998年6 月份增加了两名副总干事。一位是巴西籍的卡斯蒂罗,他就任前原是wipo的项目官员。另一位是日本籍的植村昭三,他就任前原是日本特许厅第四审查部(化学部)部长。同月,我国原知识产权局局长高卢麟就任wipo总干事助理。

  国际商标协会(inta)于1998年5月在美国波士顿举行了第100届年会。会上英国人莫斯塔当选为会长。中国有10多家商标代理机构首次参加了年会,并成为该协会会员。这是我国与国际知识产权界加强联系和交流的一个大事。

  1998年2月,发展中国家巴西率先颁布了该国的版权法修正案, 并于1998年6月实施。该修正案第一个在发展中国家中正式把1996 年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唱片条约》的最低要求,纳入国内法律,开始实施网络上的版权与邻接权保护。

  1998年7月,新加坡颁布了《电子商务法》, 在发展中国家中第一个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转化为国内法。

  1998年10月,美国通过了《跨世纪版权法案》,作为修订其现行版权法的法案,在发达国家中,率先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的两个条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

  1998年12月,欧盟通过了《信息社会中的版权与邻接权指令》的建议,并早在同年4月通过了《参加wipo1996年两条约决定》的建议。 预计欧盟在1999年上半年也将正式接受wipo两条约的内容,在欧盟国家内全面开始网络上的版权与邻接权保护。

  日本“著作权审议会”于1998年12月将“参加wipo1996年两条约,开始网络版权保护”的建议提交日本国会“多媒体委员会”及“第一委员会”审议,预计日本将于1999年内批准加入这两个条约。

  总之,1998年世界上许多国家修订知识产权法(尤其是版权法)的主要目的,均在于如何与wipo1996年的两个条约接轨,以解决在互联网络环境中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纠纷,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1998年8月, 在墨西哥城召开的“国际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促进协会”的年会上,该协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了一项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知识产权培训的计划。这就对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从事实务或教学、研究工作的人,提出了学习和掌握有关外语及计算机应用的要求。否则,是无法接受这种现代化的培训的。国际互联网络不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而且在知识产权法的普及方面,将会起越来越大的作用。

  就国内来讲,1998年4月, 国务院宣布成立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国内专利、商标、版权等不同知识产权领域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联系与交流。同年6月, 任命姜颖(原中国专利局副局长)为中国知识产权局局长,并兼任中国专利局局长。

  9月,国家工商局更换了原商标局及公平交易局的大部分局长、 副局长,并任命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9月,经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宣告成立。该中心负责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涉外版权代理、涉外版权认证,此外,还应司法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从事版权鉴定等项工作。

  1998年《著作权法》的修订进入实质性阶段,国家版权局牵头的修订工作小组于9月份把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于11 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2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常务委员会。在人大常委会的讨论中,委员们对修订案完全没有反映一些新技术(主要是计算机网络)的应用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仍旧保留了原有法律中“双重待遇”的强制许可制度等,提出了较多的批评意见。估计这部修订草案仍将作进一步修改,才可能在1999年6 月之后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