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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中国知识产权法释论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随着两极对峙的冷战时代的结束,全球意识的觉醒成为当今世界最令人瞩目的现象。世界市场化的趋势,各国经济战略、经济体制的日趋接近,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原则与标准的一致。面对“法律全球化”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必须与国际接轨,调整现有法律,同时加强防范,避免吃亏。

  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知识产权法

  全球化是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生态、文化等领域的全球性整合运动。所谓“经济全球化”是指随商品、服务、资本流动的跨国界交易以及技术的国际性传播,使世界各国的经济依赖性增强。具体表现为:生产要素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消除国家间的壁垒,国际生产和服务在全球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和各国政府推动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各个角落扩展,世界金融市场已成为一种超国界的经济力量,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各国政府的货币和财政自主权。经济全球化是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表现。这种世界市场化的趋势,各国经济战略、经济体制的日趋接近,势必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原则与标准的一致,这便是“法律全球化”的根本动因。

  知识产权法之所以在全球化大潮中显示了更多的国际性,是由知识产权自身的属性决定的。

  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自由流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而对其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其标的可能是对某种商标的使用权、对某本图书的出版权、对某件专利产品的制造权,却不是商标、图书、产品本身。因而这种物化于外在客体的智力成果,一方面源于人类共通的理性、智慧,是全世界人民的遗产,为其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提供了理论可能;另一方面,由于其无形性特征,其在权利流转方面较之物权等有形财产权更为便利、快捷,为其开辟国际市场提供了实践基础。

  2.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信息共享

  有形财产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但这种永久性是以有关财产标的的存在为前提的,标的的灭失会导致所有权的丧失。而知识产权中的权利却不以标的物的灭失为转移,而法律人为地为知识产权设定了权利时间。如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版权50年,等等。超过了法定的保护时间,这些智力成果则可以为全世界所共享。这种暂时性保护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和公开化,有利于打破技术垄断,促进科技的发展,而这正是全球化所必需的。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挑战

  所谓“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这些传统的知识产权,均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虽然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还存在差异,但随着TRIPS影响的扩大,我们看到的是这种差异的逐步缩小,例如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修改不断在向TRIPS框架靠拢,表现了明显的国内法国际化的趋向。尽管知识产权法仍作为一国的内国法,但其立法重心已不再是维护主权问题,而是更多地着眼于现实的经济交往需要。而且,新兴技术领域的出现,例如生物技术、基因工程、计算机软件、半导体芯片、网络作品、域名等等,这些跨国法律问题需要用一致的标准加以规范,将会冲破传统地域性的局限。

  二、中国知识产权法必须与国际接轨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考察法律现象的同时,不能离开经济的“大势”。中国是世界经济不可分割的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中国的市场必须更加开放。而为了有效地同境外的商业伙伴合作,中国便须不断吸收和借鉴国际社会通行的规则和习惯,调整现有的知识产权法。

  1.补课性的。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完善各项制度。如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原专利法第六条关于国有单位专利权“持有”的规定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已不相符,结果造成国有企业发明申请量上不去。此次修改不再考虑所有制的差别,国有企业也可以是专利权的“所有人”。有利于调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再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则,政府主管部门不必也不宜干预属于国有企业自主权范围内的行为,因此删去原专利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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