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知识产权法论文 >
中国网络版权合理使用的几点意见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摘 要]针对当前网络版权保护标准趋高的现象,本文对网络版权合理使用的原则、复制权例外、展示权适用及合理使用可操作性作出探讨,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网络版权 传统版权 立法限制 合理使用

    美国李克利德“银河网络”的设想使“地球村”成为了现实,蒂姆。伯纳斯。李发明的万维网使信息交互与传播实现了快速与迅捷。网络上的版权与网络上信息资源的共享,自美作家联盟主席泰尼斯状告纽约时报侵权开始,就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关心的一个话题。版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促使各国对网络版权相继立法,我国终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创设而缓和了网络上这一新兴矛盾。但是,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尚未出台,当网上纠纷发生时,执法者一般习惯于用网下的著作权利涵盖网上的信息传播权利;由于网上网下传播方式与技术手段不同,网络版权限制问题成为当前的主要矛盾。为此 ,我们对网络版权合理使用设置的若干问题,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一、网络版权的合理使用应当比网下版权的合理使用宽松

    提出这一论点有不言而喻的五项依据:第一,从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看,任何阶段的文明均与文化、知识、技术的传播有密切的联系,传播促进人类文明,人类文明孕育新的传播形式,也孵育一代代的版权人与技术垄断者。但是没有对版权与技术垄断的限制,就没有人类文明的迅速发展;没有对版权与专有技术的合理使用,就没有新的作品与新的技术的诞生。第二,从人类传播的历史看,网络传播是比语言传播、文字传播、报刊传播更高阶段的传播形式,历史上任何更高阶段的传播,均比低一阶段的传播形式更少一些受到人为的限制,这是由网络本身的特性决定的;而传播形式的少受限制,即意味着合理使用的范围的扩大。第三,从世界各国文化的交流与交融看,人们希望突破文 字传播、报刊传播、电视电台传播等单一传播的局限,最大限度接受多媒体作品的呼声与趋势日益强烈。而网络版权使用的过分限制(如比网下传播限制更多),无疑不能满足各国人民对文化交流渴望的需要。第四,从网络环境的技术与特性看,任何新技术的使用都意味着冲破传统版权束缚的努力,尽管每一次努力都带来对其束缚的加强;但每一次努力也都撕破了传统版权所构筑的某些藩篱。第五,从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看,设立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鼓励其对专有权的专用;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为人类与社会谋求更大的经济福利。

    这里我们还须涉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2000年解释)与 2002年《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2002年解释),前者无疑是中国网络版权纠纷处理的一个具时代意义的文件,它发布于新著作权法公布之前,但却以前瞻的眼光,公允、适度地处理中国大量存在的网络转载作品的版权纠纷问题。2000年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络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络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的范围的,应当认定侵权。”这一规定,不仅在于它符合上述笔者所论及的5项依据,还在于它解决了中国法学界、法律界、司法界从1998年至2000年纷争不休的网络转载问题,更在于它为无数的网站与无数的版权人、邻接权人节约了无数的诉讼咨询、诉讼时间、诉讼开支。这是对原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的发展,是一种符合时代潮流的创新,人们对这个文件的鼓与呼,意味着对其主持者与制行者的尊敬。但是,不到两年时间,2002 年解释出台,该解释第17条否定了2000年解释第3条的规定,强调“著作权法第32条第2 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刊、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并付报酬的合理使用”,这不仅缩小了网站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而且使网站上转载再次陷入无法可依、无序可循的局面。这一规定是学术界及版权人的舆论介入及影响的结果。2002年解释从字面上孤立地看,它是准确的;因为它十分准确地解释了新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文字的意思及所限定的范围 .但是,当我们联系以下两个方面来看,这一解释的偏颇便显而易见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