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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特点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步伐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与贸易之间的联系也日益紧密,知识产权日益商品化。特别是20世纪的两大革命性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和生命科学技术,其在工业领域的广泛利用,使得与之相关的产业在产品和服务市场上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使用这些技术的产业诸如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电信、互联网、娱乐、保健、化学、食品和农业等,都成为与这些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的开发者、持有者和使用者。对于这些产业而言,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无形资产。企业通过开发、应用并且依靠知识产权从其产品和服务中获得利益,并且防止他人的“搭便车(freeriding)”行为。据世界银行1999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占其国内的出口比重份额不断增加,例如美国1970年高新技术产品占其出口比重为25.9%,到1993年就提高为37.3%,日本1970年为20.2%,到 1993年则达到36.7%.(注:转引自UNCTAD/ICTSD Capacity Building Projec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ment,Policy Disussion Paper,Preliminary Draft,Nov.20,2001.)目前,不仅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是发达国家的主要出口项目,知识产权本身也成为许可和转让的商业对象,例如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方法、技术秘密、外观设计、版权、商标权和特许经营等。据统计,美国仅出口技术所收取的提成费和许可费在1995年就达到270亿美元左右,而同时期的进口只有63亿美元。(注:转引自UNCTAD/ICTSD Capacity Building Projec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ment,Policy Disussion Paper,Preliminary Draft,Nov.20,2001.)

    知识产权体系是—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国际层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始于19世纪后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的商业重要性及其对全球经济的作用日益彰显,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也不断提升。20世纪以来,知识产权的发展体现为不断的权利扩张,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高标准化。这表现为:(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例如将版权和专利保护扩大适用于计算机程序,将专利保护扩大适用于一切技术领域包括生命形式、细胞链和DNA序列,对药品给予产品专利保护等;(二)不断创设新的权利,20世纪所创设的知识产权新权利包括网络传输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数据库的特别保护等,而且对一系列新的客体如民间文学、传统知识是否以及如何享有知识产权,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热烈地讨论;(三)减少和限制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和例外规定,例如对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措施施加严格的适用条件、缩小法定许可的范围等等。

    在当今全球化社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为发达国家所主导,而且发达国家还在寻求进一步提高保护标准。一方面,在WTO体制内,发达国家注重现有标准的实施并对现有标准作出有利于它们的解释,它们通过频频发动WTO争端解决程序来迫使发展中国家保持与TRIPS协议的一致。另一方面,在WTO体制外,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欧盟不断通过双边条约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一个明显的例子是2000年美国和约旦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定,该协定要求约旦允许对商业方法和与计算机有关的发明提供专利保护,这已经超越了TRIPS协议所要求的最低标准。此外,美国和欧盟还继续以降低或撤消贸易优惠相威胁,对那些它们视为未能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和有效保护的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它们接受美国或者欧盟式的最高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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