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论
1.澳门知识产权法律的本地化及其动因
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并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在澳门回归前的过渡期(中葡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至回归之日之间的时期)内,必须对在澳门施行的法律进行清理和分类,并根据澳门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使其在内容上与基本法相衔接,并符合澳门社会的特点,满足澳门经济文化科技发展与进步的需要。对那些从葡萄牙直接延伸到澳门的法律,如果认为仍有需要,则须通过立法程序,使其成为澳门当地的法律后才能过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这种对澳门现行法律进行清理、分类、修订、翻译(译为中文)和过渡的工作即为澳门法律的本地化。澳门法律本地化问题因其重要性而被列为澳门过渡期内的三大问题之一,它的解决,不仅对于确保澳门政权的顺利交接和平稳过渡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将来构筑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及其法制建设,也有着重大影响。
澳门法律本地化的任务之一是实现其知识产权法律的本地化,并建立澳门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澳门原没有本地独立的知识产权法,而是延伸适用葡萄牙的知识产权法来调整其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对葡萄牙法律有很强依赖性的非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为与回归后澳门地位的变化相适应,保持澳门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延续性,更好地促进澳门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在回归前的过渡期内,制定符合基本法规定的,与澳门社会特点及其他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体现一定继承性和一定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澳门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回归的日子日益临近,实现知识产权法律本地化,建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2.澳门知识产权法律本地化的基本原则
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为澳门知识产权法律实现本地化确定了基本原则,从而将知识产权法律本地化的工作纳入了基本法设置的轨道,这是由澳门基本法在澳门具有“小宪法”的地位所决定的。
首先,澳门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保留。但是,只有澳门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即是由澳门立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才予保留。非澳门原有,仅仅是直接搬用的葡萄牙知识产权法律,则不在保留之列。
其次,与澳门基本法相抵触的知识产权法律,不得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根据澳门基本法第8条、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抵触”的情况大致有两种:一是原有的法律抵触基本法。这是指“全法”或者其“主要部分”抵触基本法,则全法不予保留。二是原有的法律部分抵触基本法,即只有部分条款与基本法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是抵触部分的条款不予保留。
复次,经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或有关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原法不予保留。
再次,通过葡萄牙政府批准而适用于澳门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或地区性条约,在澳门回归祖国后,是否继续适用,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澳门基本法第138条的规定, 在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或者授权、协助特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
最后,据澳门基本法第145条的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确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澳门原有知识产权法律,如以后发现有与澳门基本法相抵触的,可依照基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3.澳门知识产权法律发展趋势之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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