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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原则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一、引言

  当今世界正处在走向权利[1]的时代,其典型标志是以“确权、维权和护权”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构建起来,并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其基本特征是以打压、扼杀、封堵或者限制个人权利的“权力本位”或者“官本位”、“国家本位”或者“义务本位”思潮已被法律逐渐摒弃,并以“权利本位”代之。[2]关于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不仅国外的法学先哲、当代学者给予了合理且具有哲理的答案,[3]国内学者对这个问题也作过镇密周详的研讨,发表了颇有价值的见解。[4]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社会的演进和观念的更替,“权利”概念之内涵被填充得更为丰满,因此需要作出新的注解。综合各家研究之精华,可以说“权利是法律创设或者确认的公民和其他社会团体对特定客体专有的支配自由度”。除特殊情况外,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社会团体(即权利主体)的权利,都是有“度”的。权利主体的权能效应均不能超越这个“度”,否则其行为便可能蜕变为“权利的滥用”,或者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或者与他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另一方面,他人也不得擅自进入该效力领域。此处所指的“度”,表现为“时间度、空间度、效能度和对象度”,即权利具有“四维性”。

  就知识产权而言,这种“四维度”表现为“保护期的有限性、空间上的地域性、权能上的独占性和对他人的绝对性”。知识产权的这些特征,演绎出了因国家而异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导致知识产权各类权利之间的冲突以及知识产权与其他类型权利的冲突。我国的知识产权冲突始自80年代,以“杨沫名誉权纠纷案”[5]为序曲,开启了著作权与名誉权之异网域权利冲突的帷幕。幕启不久,1988年底由中国美术学院在北京美术馆主办的“人体艺术大展”,又上演了被展作品之部分模特控告主办者侵犯名誉权的剧目。此后,此类冲突迅速在中华大地强性蔓延。近十年来,知识产权冲突急剧攀升。至1996年,相继又发生了两起尤为引人注目的同网域权利冲突,即《武松打虎图》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案和“三毛”角色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案。另一方面,新崛起的知识经济,为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利用,展开了更为广阔的舞台,让知识对社会、经济、文化和技术的奉献力更加凸现;与此同时,必将引发出更为复杂的知识产权冲突。如何协调诸如此类的异网域权利冲突或者同网域权利冲突案,向知识产权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严峻挑战。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尽管才刚于90年代构创完成,且饱餐了发达国家花费几百年时间酿造的精华,但仍然存在许许多多的空漏和缺憾;又加之理论的贫乏和实践的偏执,所以有关机关或者法院在处理这类冲突时,常常是以偏概全,就事论事,缺乏效率。鉴于此,本文拟从权利网络结构分析入手,透视知识产权冲突之内核,以节约救济成本,提高权利效率,兼顾法律公平为指针,浅抒管见,以资商榷。

  二、权利网络结构分析

  中国社会之有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自初民之有社会始,非自“西学东渐”、“旧邦新造”始。[6]在中国古代社会,虽然不曾有过“权利”术语,但是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几乎都知道“什么是我的,归我所有;别人的东西,我不得侵犯。”同时知道“有所为,有所不为”。初民的这种权利观念,纵然处于较低层次,但的确是一种客观实在。经过久远历史的沉淀和文化教义的滋润,国人的权利意识有了长足的提升,使权利逐步地向纵的方面延伸和横的方面拓展,展示出了权利之树的勃勃生机。自本世纪以来,大多数国家便已编织造就了自己的权利网络体系,纲目清晰,层次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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