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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一、TRIPS的主要特点

  (1)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

  (2)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3)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

  (4)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

  (5)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

  (6)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二、TRIPS的主要内容

  1、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条)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这是立法、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TRIPS第8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等条款中又进一步作了明确和强调。

  (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TRIPS第8条第2款提出“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原则。在TRIPS第13条、第16条第1款、第17条、第24条第8款、第26条第2款、第30条中分别提出对版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发明专利权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的前提条件:一是要保证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是不能影响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知识产权局具有地域性,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相对独立的。在TRIPS第1条第1款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

  (5)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6)版权自动保护原则这是在伯尔尼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以上是TRIPS重申的一些基本原则。

  2、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

  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国际贸易中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条原则来源于GATT第一条关于最惠国待遇(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简称MFN)原则,列于TRIPS第4条。

  (2)透明度原则这是在TRIPS中第63条规定的原则,来源于GATT第十条贸易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防止缔约方之间出现歧视性行为,便于各方对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尽快了解,以便加强保护。

  (3)争端解决原则即确认GATT原则运用于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则,这是在TRIPS第64条中规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条、23条关于解决贸易争端的规范程序,直接引人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

  (4)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TRIPS明确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第62条第5款),或者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第41条第4款)。

  (5)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在TRIPS的前言中明确提出“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应该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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