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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构成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其法律性质又是什么?认清这一点是我们认定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和追究侵权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被归入民法体系,作为这个体系的一部分,其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其内容和特征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按照传统物权理论,物权产生的前提通常是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物质和精神需要,表现为动产和不动产的、有体有形的“物”以及一些无体无形却客观存在的东西,比如电等等。债权产生的前提是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存在的无形无体的“行为”。而知识产权的产生前提,是以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形式出现的有形无体的“知识”。它是由法律规范授予或认可的一种民事专有权利,用以调整在文学艺术、科学研究及工商业活动中产生的无形物的归属和使用情况,其实质是一种法律认可的权利人对其享有的智力成果在商业应用方面适度的垄断权,是一种私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这种属性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知识产权的发生、行使的保护,适用于所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规范,如民事主体、客体、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等等。如果抽掉民事规范和制度,脱离民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会面目全非,不能存在。所以说,民法的精神和制度,决定着知识产权的面貌,知识产权法和民法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知识产权以有体无形的“知识”为客体,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在理论界也是存在较大争议。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是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与否、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的关键环节之一。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是法官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借助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和对证据的判断,对被告实施的被控行为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

  笔者认为,在对进行侵权认定时,应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并结合个案情况,着重审查以下几个因素:

  1.审查被侵犯的权利是否有效。对权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是受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后,法官应当作的第一项工作,体现了知识产权的权利法定性审查,因为只有合法的权利才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审查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首先要对该种权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比如审查著作权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在保护期内,侵权行为发生时专利权是否有效,商标权是否合法存续等等。在实践中,这种审查简便易行,由此在审查的方式上,完全可以采取法官主动审查的方式。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违禁作品不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涉及到作品的内容是否违禁时,被告往往不做这方面的抗辩,因为一旦认可定是违禁作品的,原告的诉请得不到支持,被告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原被告双方都可能回避这个问题,如果法官不采取主动审查的方式,就难以准确地认定整个法律关系;同样,在专利权、商标权等的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法官也要主动的对权利有效性进行审查。

  除了审查原告权利的有效性以外,被诉的物或行为来源是否合法也属于审查的范畴。首先,知识产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在法律的限度内自由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权利人既可以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通过授权、转让或继承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权利让渡给他人,他人再将该项权利投入生产、交换领域,以获取利益。如果被告能证明实施的是有合法来源权利的行为,依据法理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就不能视为是侵权行为。第二,权利的行使除了在权利人主观意志支配下行使外,还存在权利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如果权利人为了一己利益考虑,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而将该成果绝对垄断或不公开,将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也作了一些限制,主要体现为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实施许可等限制;对专利权的先行实行、临时过境、非营利实施许可等限制。同时应当注意,商标权不存在上述权利限制问题。如果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规定的这些行为,也可以认定是权利有合法来源的行为,而不被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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