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与侵权责任构成(4)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所论述的“侵权”,多是指能够引起损害赔偿之债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侵权”。损害赔偿通常属事后的司法救济,是以损害恢复原状为追求的目的。在此种意义上分析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实践,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应当由损害事实、行为违法、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组成 .侵权行为法不但应当解决侵权发生后的补救问题,还应当防止和排除将要发生和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在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中尤其应当这样。于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上就产生了“不作为”的请求权的问题。这就是说,对现在和将来的知识产权的侵害,可以以不作为请求权为诉因进行诉讼,从而达到排除和预防侵权行为的目的。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般是一种对绝对权的损害,所以应当承认对此种行为的不作为请求权。此种请求权的成立,一般有两种情况:一为有不法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二为有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或者同一加害人对同一权利反复或继续侵害的危险。不作为请求权的成立条件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其不要求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即不问其主观的故意与过失,不问其责任能力的有无,损害是否发生也不是必要条件。不作为请求权成立的条件,更贴近于对侵权行为本身认定的标准。
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要证明了被告实施了不法行为,法官对其停止侵权的请求就应当支持,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有的学者将此种“不问过错”的情况,作为应当确立著作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理由,也有的同志对此种请求权的成立也要求有主观过错要件,自缚制裁侵权行为的手脚,在笔者看来,其实都是因前述两者混淆而引起的误解。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权益,其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至于其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人主观过错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为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与侵权责任的追究密切相关,而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并不必须。
因而,法官在对侵权行为认定时不必受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影响,应当集中精力抓住侵权行为的有无而引导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进而判断证据以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作出认定。在此阶段,主要是审查权利人的权利是否确实、合法有效;其指控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并损害了权利人的权利。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属于被法律所禁止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侵权或者称为其行为构成侵权,对于权利人的不作为请求权等即可予以支持。侵权损害赔偿等其他民事责任的追究,则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予以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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