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规定某一机构(如美术家协会)作为追续权费的收取和管理机构,先由该机构代表作者向交易商收取费用,在扣除必要手续费后转交给作者本人。该机构与作者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该机构有权与交易商谈判甚至可以以自己名义对交易商提起诉讼,而不必作者本人事必躬亲,从而提高了效率和可操作性。这种集体管理是追续权制度据以实现的根本保障。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试拟定以下条文供参考:
(一)美术作品的作者对已转让的作品原件再次以拍卖或通过中间商转卖方式所得的收益享有分享权。此项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或转让。
作品售价超过1,000人民币时从未作任何扣除的价款中提取5%.
前款规定的价款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收取和分配。
(二)。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上述权利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
注释:
①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23-7条、西班牙《知识产权法》第24条第三款
②意大利《著作权法》第150条
③德国《著作权法》第26条,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12-8条
④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22—8条
⑤意大利《著作权法》第146条
⑥意大利《著作权法》第152条
○7有关的统计数据参见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M].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7月。161.
○8这部法律的全称是《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学界一般简称《安娜女王法》
○9我们只要看看雅克·德比奇、让·弗兰索瓦·法弗尔等编著的一部《西方艺术史》(徐庆平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9月版)简直就可以叫拉丁民族的艺术史,英语国家的艺术成就比起它们来简直微不足道!
参考文献:
[1](西)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
[2]韦之。著作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3]Patrick·T·Okeefe。繁荣的艺术市场离不开艺术法。[A]转引自郑成思。知识产权研究(第九卷)[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4]史文清、梅慎实。著作权诸问题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
[5]马克斯·韦伯。于晓、陈维刚等译。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
[6]王春燕。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1)
[7]L。 Ray。 patterson, Stanly。 w。 Linborg。 The Nature of Copywright: A Law of user‘s Right。[M].187.转引自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8]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9](美)伦纳德·D·杜博夫。周林,任允正,高宏微译。艺术法概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李开国 黄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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