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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2.软件的生产与硬件不同,在其开发过程中没有明显的制造过程,也不象硬件那样,一旦研制成功,可以重复制造,在制造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软件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把知识与技术转化成信息产品。一旦某一软件项目研制成功,即可大量复制,所以对软件的质量控制,必须着重在软件开发方面先工夫。也正是由于软件的复制非常容易,因此出现了对软件产品的保护问题。

  3.在软件的运行和使用期间,不会出现硬件的机械磨损、老化问题。任何机械、电子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其失效率大都遵循“浴盆曲线”。在刚投入使用时,各部件尚未作到配合良好、运转灵活,容易出现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即可稳定下来。而当设备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运转,就会出现磨损、老化,使失效率越来越大,当达到一定程度时,就达到了寿命的终点。而软件不存在磨损和老化问题只存在退化问题。在软件的生命周期中,为了使他能够克服以前没有发现的问题使他能够适应硬件、软件环境的变化以及用户的新的要求,必须多次修改(维护)软件,而每次修改又不可避免引入新的错误,导致软件失效率升高,从而使软件退化。

  4.软件的开发和运行常常受到计算机系统的限制,对计算机系统有着不同程度的依赖性。软件不能完全摆脱硬件而单独活动。有些软件依赖性大,常常为某个型号的计算机所专用,有些软件依赖于某个操作系统。

  5.软件的开发至今尚未摆脱手工艺的开发方式。软件产品大多是“定作”的,很少能作到利用现成的部件组装所需的软件。近年来,软件技术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提出很多新的开发方法,例如利用现成软件的复用技术、自动生成系统研制了一些有效的软件开发工具和软件开发环境,但在软件项目中采用的比率仍然很低。由于传统的手工艺开发方式仍然占统治地位,软件开发的效率自然受到很大限制。

  6.软件本身是非常复杂的。软件的复杂性可能来自它所反映的实际问题的复杂性,例如,它所反映的自然规律,或是人类社会的事物,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来自程序逻辑结构的复杂性。软件开发,特别是应用软件的开发常常涉及到其它领域的专门知识,这对软件开发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软件的复杂性与软件技术的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越来越明显。

  7.软件的开发成本相当昂贵。软件的研制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复杂的、高强度的脑力劳动,因此其成本比较高,美国每年投入软件开发的费用要高达几百亿美元。

  8.相当多的软件工作涉及到社会因素。许多软件的开发和运行涉及机构、体制及管理方式等问题,甚至涉及到人的观念和心理。⑷计算机软件按功能区分,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两大类。

  系统软件的功能在于提供人与计算机的沟通桥梁,将使用者的命令转换成计算机的可执行程序,驱使计算机执行工作,之后把结果输出给使用者,系统软件主要包括作业系统、翻译程序、连结程序、载入程序、公用程序、程序语言、资料库管理系统及监督程序。

  应用软件主要是用于解决某些特定问题,种类和用途年繁多。

  三、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由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目前国际上主要采用的方式。1964年,美国版权局正式接受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登记,并提出三个条件:第一,有关的计算机程序必须具备足够的独创性;第二,程序出版时必须载有版权声明;第三,如果有关程序是以单一的机器可读形式出版的,请求出版登记者必须交存一份“自然人”可以阅读的程序复件。但是此时美国的版权法并没有作出相应的反应。⑸1972年11月,菲律宾率先在其成文版权法(著作权法)中确认计算机程序是其保护对象,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版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的国家。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96-517号公法”,修订1976年著作权法第101条和第117条,正式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随之,许多国家都加强了计算机程序版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和立法、司法活动。再此期间,美国采用大规模的外交、经济、法律等多种途径,推动全球的计算机软件的立法走向版权法保护的轨道。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根据各国不同情况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对版权法进行修订,以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是版权法的保护对象,如英国、法国、加拿大和我国台湾地区;二是在版权法范围内,单独颁布一项法规,实施对软件版权的保护,如韩国、巴西;三是通过判例、命令等方式确认计算机程序受版权法保护,如阿根廷、泰国和土耳其等近20个国家。⑹之所以目前大多数国家对计算机软件加以版权法保护,其理由在于:一是计算机软件具有创造性和可复制性特征,与版权法的保护客体具有相似之处。而且,对计算机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复制、演绎以及对非法复制品的销售(传播)行为,这些行为也正是为大多数国家版权法所禁止。二是版权法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计算机软件一旦开发完成,相关权利人即可享有版权保护,便于软件权利人版权的取得与维护,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有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三是版权仅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其思想,便于其他软件开发者利用、借鉴已获版权保护的软件作品去开发、创作新的软件,以推动技术的不断进步。四是从国际保护来看,由于美国的推动,世界上已有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均把计算机程序纳入了版权法的保护体系,逐渐形成了以版权法为软件保护模式的潮流。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把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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