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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4)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以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优势在于:一是当一项计算机软件发明取得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时间、地域内就拥有了对该项软件发明的专有权,从而使得发明人在控制市场占有及后续产品的开发上具有更多优势,而且还有利于打破大公司的技术垄断;二是专利权的取得,以公开技术方案为前提,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公开,能够有效避免公众对对已有软件的重复开发,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的啊公司垄断技术;三是专利权的保护期较短,对于软件的保护较之版权法,更具有合理性;四是专利法较之版权法,有一套完善的鼓励发明发明创造的机制,有利于软件技术的创新;五是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在于程序,而不在于相关文档,对程序的保护更接近对技术方案的保护,而不像版权法仅仅拔海程序的表达方式。但是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也有其不足之处:一是对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长,而软件的生命周期一般较短;二是各国专利法对专利的审查规定了严格的实质要件、审查标准和流程,因此要获得专利权较之获得版权要困难得多;三是高昂的专利维持费,增加了软件的保护成本。⑽

  五、 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

  基于软件的版权和专利权保护都不能令人满意,软件权利人自然想到了用其他法律手段来满足自己的合理要求,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就是其中之一。

  虽然目前国际上对商业秘密一词尚未作出统一定义,但很多国家的法律和国家公约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属于商业秘密范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将技术秘密解释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并为拥有者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计算机软件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成果。各国法律并未对运用商业秘密保护计算机软件设置障碍,重要计算机软件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的范围包括保密的源程序、虽公开销售,但并未或不容易被反向工程破解的目标程序、未完成的程序、保密的计算机文档如安装手册、操作指南、维护检验手册等、计算机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

  用商业秘密保护计算机软件,优势在于:作为商业秘密的软件既可保护表达,也可保护思想,任何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违约获取和使用信息的行为都在禁止之列;二是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突出了软件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的属性;三是以商业秘密保护软件不必经过审批程序,更不需要公开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内容;四是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对其未发表而被他人窃取的资料数据或流程图可以主张商业秘密权;五是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可以限制员工跳槽后利用原单位获取的信息开发出与原单位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计算机软件。缺点在于它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和严密的措施防止泄密,而且不能阻止第三人通过自行开发、反向工程产生同样功能的软件。

  六、 计算机软件的商标专用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作为知识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理应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但是目前,软件开发者大多忽视计算机软件的商标保护。

  根据传统商标法理论,当一项软件获得商标权后,商标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基于商业目的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其商标,或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标并用于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混淆消费者的认识。⑾

  七、 计算机软件的组合保护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用任何一种现有体系保护计算机软件都有些力不从心。笔者认为,采取对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保护是合理的,也是比较可行的。我国目前以行政法规附属于著作权法的方式进行保护,具有很大局限性,笔者建议,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进行保护,理由在于:一是计算机软件保护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宜纳入任何现有的法律体系;二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有其自身特点;三是用专门立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符合我国国情;四是用专门立法保护有利于软件产业的发展,且不会破坏我国现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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