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专利的公开保护和技术诀窍的秘密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即在不断创造中来保护自己,走在同行者前头,这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
(四)知识产权诉讼程序过于复杂。
有很多被侵权者感到与侵权者打官司费力费时不值得,这说明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设计上有问题。知识产权案件纠纷的诉讼程序过于复杂,规定要由指定的高级、中级法院管辖,一些法院没设知识产权庭,很多案件要到北京来打,成本太高。这种制度设计没有把知识产权案件当成普通案件,看似是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重视,实际对权利人设置了过高的门槛。这种特别程序其实卡住了权利人对保护自己权利的积极性,使人们要很费劲才能行使这项权利。例如对一些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考虑设置简易程序,如我的三千字被别人抄袭发表了,我就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对他发出警告,这样权利人的权利更容易得到保护。现在复杂的程序设置没有达到所追求的效果。
(五)不重视产权制度合理化,权利人未能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一些企业或科技人员在成功开发一项技术后,由于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不甚了解,或者思想上不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未能及时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向版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此当该项技术公开使用时,容易被他人模仿利用。
权利人对知识创新成果产权往往理所当然的认为其所有权全部属于自己,往往不重视或者不敢擅自改变成果产权取得方式。产权制度的合理化是知识创新所导致科学技术进步的关键,因为科研人员是否愿意进行知识创新与创新成果有关,而知识创新成果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新者即科研人员与创新成果权的产权关系。所以产权制度成为激励知识创新的根本制度。知识创新工程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新的特点,根据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为了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应不仅仅采用对科研人员享有署名权并获取转化奖励报酬等简单方式,还可以根据合同法和专利法的规定,通过约定单位与科研人员个人知识产权权属比例,通过股权奖励等各种方式调动其聪明才智,不断进行知识创新,这可以防止科研人员对分配方式的不满意所造成的成果流失,产权合理化改制同时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新的探索。
四、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立体防线,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一个历史上封建制度昌盛、又惯以行政手段来治理国家的社会来说,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司法公正,还需要作出更多努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起码包含5个方面的内容,即立法保护、司法保护、社会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当事人的自我救济保护和行政保护。这5个方面必须相互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保障知识产权的发展更加健康有序。这样才能实现知识产权全面保护。
(一)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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