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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知识产权的适当保护(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不论如何改变,有几点内容应该是不变的。首先,它是非物化的,无形的,是属于精神领域的,具有可无限复制性;其次,它应当是有价值的,同样是经过人类劳动取得的,并包含或导致一定的利益。不过与动产或不动产不同,动产和不动产就是其一一对应的物质形式,而知识产权可实现的利益并不是它的对应的物质形式,而是它的实现形式,知识产权没有与其一一对应的物质形式,只有可以无限重复的实现形式。想到这里,笔者就有点领悟的感觉,所谓知识产权,其实并不实际存在,在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只是知识,人们也不曾真正能够保护过这一知识产权(也不应该保护这一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要求权利人专有,也就意味着权利人垄断,除非承认一个观点,就是知识应该被垄断——众所周至,这将被视为人类进步的障碍,否则你无法作到这一点。),在物质世界所被最终加以保护的现在已经只是折射出来影子,它的实现形式。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本乃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虚构出的的一种财产,由于它没有独立的物质存在(它的实现形式已经是另外一宗财产),所以它不可能脱离意识形态领域,人们把它和它的影子结合起来进行了法律化,就形成了法律上的知识产权(下面所提到的知识产权,仍然采用这一个内涵)。它就象货币符号一样,是有了法律或规则赋予才有了的财产,而不是象有独立的物质存在的动产或不动产一样,有了财产,才会有法律或规则加以保护。虽然与货币符号稍有不同,它是人类从自身的知识中刻意遴选出来的,而货币符号是从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物质中逐渐演变过来的,都不是自身具有经济价值(当然,如果接纳一个观点,就是知识不应该在人类社会中自由传播,而应当垄断起来进行进行交换,它就自身也具有经济价值,不过笔者认为,这一观念在古代可能一度流行,但在现代将不能再重新回到台面上来,传播知识,早已经不再视为以知识换取财富,而是以教授知识的劳动换取财富),而是因为被接受为代表一定社会人类劳动而得以具有经济价值。这才是我们要保护的东西。

    如果说,知识产权的特性让我们看到知识产权真实的样子,让适当保护成为可能,知识产权的目的和作用,已经向我们提出了适当保护的要求。由于人自身的自利本性,人们意识到,适当的技术保护和垄断利益的刺激,对推动进行科研和技术进步,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知识产权目的以利益驱动机制刺激智力创造活动持续地进行,当初正是因为这一目的,人们建立和丰富了知识产权规则,将一部分知识认可成为知识产权。而关于他的作用,在很早的时候,我们就知道,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可以鼓励知识产品的生产,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被滥用也会阻碍社会竞争。知识产权具有两面性不奇怪,因为财产本身就意味着专有专利,值得研究的是当时人们明知这个问题,仍赋予这种独占权利的原因。

    众所周知,人类摆脱愚昧社会以后,知识就成为公有领域的东西,垄断知识已成为一种不可思议的落后观念,而恰恰在这个时候,为什么又赋予这样一种专有专利呢?笔者认为,一方面是由于对早期知识产权,主要是著作权的认识经验,它是最早出现和成熟的现代意义知识产权,也是负面作用较小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当时,这一权利主要体现为创作版权,连改编、翻译都很少,基本不存在现在包括软件、布图、设计等在内如此复杂的著作权体系,在当时,进行独立创作基本上不会侵犯或依赖他人的著作权,人们很难从已有的实践预测它的负面作用。二是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待开发的领域还多,而有余力进行智力开发的人少,保护、刺激人们进行智力活动的需求远远大于其反面需求。因此,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最初,阻碍生产力进步的负面影响远远的被放在了不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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