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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4)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2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保护的法学基础。

    知识产权的权利基础可追溯到罗马法的自然法则,它兼有财产权与人格权的性质,其哲学基础为公平,即付出劳动,理应得到相应的回报。随着法律的发展,知识产权理论也经历了一个从自然权向社会契约理论发展的阶段。20世纪末,民法上的权利本位向义务本位转移,受此影响,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同时,也把促进科技进步和国家的经济发展作为最高目标。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一条即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制订本法 .主张知识产权私有的学者们提出了如下理论基础:(1)报偿论。创造者应当得到其努力的回报;(2)奖励论。创造者因为其创造性劳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奖励;(3)激励论。保护知识资产创造者的利益可以从制度上鼓励未来的创造性活动;(4)扩大公共知识理论。保护知识资产的私有产权可以鼓励其他人的知识创造活动,在一定时期后这些公共资产根据法律就变成了人类的公共物品,这样就为增加社会的总知识存量和为以后的知识增长创造条件;(5)避免危险论。开发智力成果是有危险的,因此,开发者总是希望得到一种制度上的保证,以确立他对开发成果的私有产权,以便避免成果公共所致其成本无法收回;(6)促进经济增长或公共利益论。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增长的工具之一,经济增长是建立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总目标。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确立有效的私人产权法律制度可以鼓励人们创新,发展经济。曾有一位诺贝尔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思把确立有效产权制度的作用提到很高的程度。他认为,一种包括鼓励创新和能够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他甚至认为,产业革命不是世界经济增长的原因,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特别是确立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因此,必须设立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使个人的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接近于相等,以刺激和促进人们去从事合于社会需要的活动。从保护私权的角度出发,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保护的现实基础。

    人类进入2000年以来,世界范围的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知识经济是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及知识的生产、分配、使用为重要因素的经济年代,即“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时代”,而智力资源和知识在法律上体现为一种知识产权。发展和调整技术创新战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期在知识经济年代占领市场的制高点,是当今社会国家与国家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所进行的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谁先拥有知识产权,谁就在这个技术领域内处于领先位置。

    知识经济化是以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作为知识形态存在的特殊资源——知识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例将超过50%。知识产权的拥有,不仅给国家、企业带来经济上的长足发展,而且标志着国家和企业的知名度、信誉和管理水平,这是知识经济的核心。而承认知识的财产性和私权性是对知识最好的保护手段,也是知识经济年代发展经济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TRIPS协议把知识产权定位为私权,作为WTO的成员,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全面履行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所承担的义务,把知识产权作为私权来保护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保护的受限制性及其根源只有承认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保护的受限制性,才是对知识产权真正完整的保护。TRIPS协议对这一点有充分论述,其指出,各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同时,在协议的诸多条款中分别提出对权利进行限制的前提条件,即权利持有人对权利的利用既要保证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不能影响合理使用和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知识产权之所以是一项受限制的私权,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敝?识产权私权受限制的经济学根源在于知识资产的公共性和排他性并存,知识资产是具有公共物品的公共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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