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由于整个广告行业中,各企业的根本利益是基本一致的,因此,行业自律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广告的发生。为了更好地对网络广告加以调整,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监督管理。从便利对网络广告监管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由信息产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等多部门协同努力,共同做好对网络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网络广告的管理,其难度比传统广告要大得多,面对五花八门的网络广告,如要求管理机关一一审查批准,是不现实的,但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特殊商品,如烟草、酒类、化妆品、药品等网络广告,适用广告发布前的行政审查制度是完全可行,也是必要的。
第三,面对浩如烟海的网络广告,在法制尚不健全、管理尚不规范时,增强消费者的鉴别能力、提高自身防御能力,也是消费者减少受骗上当的可能和避免遭受损害所必需。
第四,应加强国际协作,实现网络广告的国际保护。随着互联网络网在世界各地不断普及和全球信息化进程的发展,对网络广告的管理已不再是某一国家的内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应加强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做到互通互助,共同为全球网络广告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最好的办法是,制定一个全球性的保护政策,通过国际公约,依赖国际协作的途径加以解决。
注释:
[①]王海生等著:《商机无限—Internet与电子商务》,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年版,第90页。
[②]王云斌著:《互联法网—中国网络法律问题》,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③]于志刚主编:《网络经济纠纷定性与学理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页。
[④]郭卫华等著:《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0—391页。
[⑤]齐爱民等主编:《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
吴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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