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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钱钟书的《围城》和米切尔的《飘》都是为人所津津乐道的经典作品,它们也都曾因为是否可以由他人利用原作品角色(方鸿渐、斯佳丽等)撰写续集而引起纷争。米老鼠、唐老鸭、哈利伯特、《茶馆》中的秦二爷等都是令人不能忘怀的经典角色,但这些虚拟角色也曾导致引起了如何虚拟角色商品化利用的矛盾。咋一看,上述两类现象似乎风马牛不相及。实际上,二者都涉及到了如何对作品中的角色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作品中的角色未经权利人同意被其他人写入到续集当中,作品中的角色未经权利人同意被应用于产品或者服务广告之中,这些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如果是违法行为,其属于什么类型的违法行为?如何予以救济?要弄清楚这些问题,必须首先明白什么是角色。作品中的角色,是指漫画、小说、戏剧或电影等著作中虚构的人物、动物或者其他生物,乃至于机器人。通常来讲,这类角色的首要特征是虚拟性和独创性,其不同于现实生活中体现具体社会关系的真实人物。对于作品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文拟从作品角色的保护途径、作品角色和真实人物的姓名肖像等个人形象的区别、作品角色和演员肖像权的区别三个方面分别展开论述。

  一、作品角色的保护途径

  1.著作权

  在我看来,作品角色并不一定必然会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比如周星驰早期在《神雕侠侣》中扮演的卫兵一共在整部剧中仅仅出现了四个镜头,这样的角色如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作品角色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必须是该角色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即必须是作品中的典型角色。因为作品的典型角色能够反映作品的精华,是作品独创性最简约的表达。例如,提到孙悟空,我们很容易联想到西游记;提到张飞,我们很容易联想到三国演义,甚至于我们能够立即想起和这些角色相关的情节。独特的描述能够使一般人产生联想,从而对角色的使用就达到了通过作品角色而达至作品情节的效果。正因为如此,未经授权的续写原作品或者商品化使用作品角色的行为都可以构成侵权行为,作品的典型角色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许多国家也正是因此依据著作权法而对作品角色予以保护的。例如,德国就有Asterix和 Obelix判例,英国、日本的大力水手案。但需要注意的是,文字角色、图画角色和立体角色等不同类型的角色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标准也不同。

  对于文字角色而言,其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原作品必须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例如,以已进入公共领域的《红楼梦》为基础撰写《红楼后梦》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第二,该角色是原作品中的典型角色、生动角色,并且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这一条件可以参考美国版权法的角色勾勒标准(distinctively delineated)。美国的版权法没有对角色取得版权保护的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Hand法官采纳了著名知识产权专家Nimmer的角色勾勒标准 (distinctively delineated)来对作品角色进行保护,即作者在作品中把角色的形象勾勒得越生动越有可能获得版权保护。

  第三,不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即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有关的使用是就特殊情况而言的,该特殊情况下的使用没有影响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不属于其他法定限制情形。

  对于卡通、漫画等图画作品而言,角色本身就是作品独创性的体现。甚至进一步讲,角色本身也可以成为独立的作品。葫芦娃、变形金刚、唐老鸭、米老鼠、史努比等角色造型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作品是否能够成功,而且这些栩栩如生的形象也部分地体现了作品所要表达的目的。因此,图画作品受到保护的条件只需要具备文字角色保护条件的一、三、四条即可。

  立体角色主要是指戏剧、舞蹈等中的角色。这些艺术形式的时间限制较为严格,它们往往通过紧张的矛盾冲突来突出主题,比如说《雷雨》和《茶馆》。因此,通常来讲戏剧和舞蹈的角色特点都非常鲜明,具有生动性,而且这些艺术形式是关于时间和空间的综合艺术,它们往往也是和文字作品有交叉的。同时,立体角色也不同于图画角色,图画角色是通过漫画式的造型艺术来表现角色的。因此,我认为文字角色的保护条件可以直接适用于立体角色保护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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