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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
www.110.com 2010-07-14 16:27

行政责任 
  (1)强制行为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强制停止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停止以低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等。 
  (2)没收非法所得。对假冒名优商品、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所得利润,应予以没收。 
  (3)处以罚款。对擅自制作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对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对违反规定得有奖销售,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金额不等得罚款。 
  (4)吊销营业执照。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经教育不改,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影响的,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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