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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避免”围标“现象发生的途径
www.110.com 2010-07-14 17:21

  1、健全配套法规,从源头上防止围标等现象的发生。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之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围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定性指标.使那些围标的投标企业应付出巨大的行为成本.并使行为成本远远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对围标者形成威慑。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并剥夺其招投标资格。

  2、改进评标办法.推行最低价评标法。“围标”的核心是中标价.因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防止 围标 的最直接方法.这也是国际惯例;采用综合评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 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建设资金。勿庸担心.最低价评标法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3、加大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力度。首先.应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其次.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一是要重点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违法违规操作。二是加强工程项目中标后期的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要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发现有挂靠围标现象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同时.还应加强招标代理、招标公证等中介的管理.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优化招标环境。扩大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层次和范围.适当延长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准入门槛.力争使更多潜在投标企业参与竞争。投标企业较少时(尤其刚好为三家).招标单位应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而没有报名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以确保形成有效竞争。投标企业不足三家的.应及时予以废标.防止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企业找人陪标。

  5、完善招标程序.做好招投标的保密工作。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单位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者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这些规定在实际中很难把握。

  因此,建议取消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可采用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取消现场踏勘,可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工程项目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环境 施工现场状况、投标条件等.并告知投标企业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限 取消集中答疑.招标单位可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予以答复。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如入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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