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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律对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规范
www.110.com 2010-07-14 16:56

  国外竞争法禁止无正当理由而将商品或劳务以低于成本价连续在市场上供应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因为这种定价行为可能会将竞争者排挤出市场或者吓退欲进入该市场的潜在竞争者,但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并不一定就是掠夺性定价行为。

  美国反托拉斯法没有专门规范掠夺性定价行为的法律,而是将掠夺性定价行为作为价格歧视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形来进行规范的。美国对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主要是《罗宾逊-帕特曼法》第2条,即“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在国内对同一品质、数量、等级的商品,通过给予买者比其竞争者更高的折价回扣、补贴、广告劳务费故意进行歧视,或为了破坏竞争、消灭竞争者,以低于其竞争者的价格出售、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是非法的。任何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处以不超过5000美元的罚金,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用。”此外,《谢尔曼法》第2条关于图谋垄断的规定也适用于掠夺性定价行为。

  欧盟竞争法将掠夺性定价行为视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相应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欧共体条约》第86条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中(a)款“直接或间接地实行不公平的购买或者销售价格或者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的”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对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规范。

  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将掠夺性定价行为视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第20条第4项规定,企业相对于中小竞争者具有市场优势的,不得利用其市场优势,直接或间接地不公平地阻碍中小竞争者。这里的不公平阻碍是指一个企业并非临时性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具有实质上合理理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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