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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及开展
www.110.com 2010-07-14 16:21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文    号:计价格[1999]42号
发布日期:1999-1-16
执行日期:1999-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行业出现了产品供过于求、企业间降价竞争的现象。企业间的价格竞争有利于促进产品销售和市场供求总量的平衡,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新产品开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有些企业以低于产品成本的价格销售,有的企业采取使用走私原材料、降低产品质量等非法手段降低成本降价倾销,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制止低价倾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一系列制止低价倾销的法规性文件,在保护竞争、促进竞争的同时,坚决依法制止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为了切实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各地要对低于行业平均成本销售产品的企业进行调查,把平板玻璃、钢材、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食糖等产品价格作为1999年上半年检查工作的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是:

  (一)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及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钢材等法规中规定的低价倾销行为;

  (二)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有采取使用走私原材料和零配件、以次充好、减少功能、降低质量和虚报少列成本等非法手段降低成本,进行低价倾销的行为;

  (三)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政府指导价格的下浮界限。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制止低价倾销的重点产品进行检查。

  三、各地在开展检查前要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确定检查的单位和产品品种。并要认真抓好检查的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好集中性的检查。

  四、对列入制止低价倾销的产品,可要求企业首先进行自查,并组织力量选择一些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对检查出使用走私原材料和零配件的企业,以及采取减少功能、以次充好、虚报成本的企业,要勒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惩处,直至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各地要认真受理对低价倾销行为的举报,对被举报有低价倾销问题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查处。国家计委将组成工作组到部分地区督促、指导,必要时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调查。

  五、各地在制止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不能限制竞争,保护落后。认定和查处低价倾销行为必须以企业先进、合理的个别成本为主要判定依据,以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行业平均成本作为参照依据。企业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自身成本销售其产品,不应作为低价倾销行为处罚。对企业间相互串同,进行价格垄断,压迫其他竞争对手,或人为抬高价格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止。

  六、鉴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作的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低价倾销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促使企业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效制止企业间盲目降价、恶性竞争。

  七、各地在制止低价倾销工作中的经验、存在问题和重大典型案件请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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