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药市场执法监察工作领导
www.110.com 2010-07-14 16:21

发文单位: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淮政办发[2002]41号
发布日期:2002-3-29
执行日期:2002-3-2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医药市场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关于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意见
(市医药市场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 2002年3月)

  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要按照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把不合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减下来为总目标,继续整顿药品流通秩序,规范医药价格,全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全面落实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将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引向深入。

  一、规范药械采购服务中心运行机制,全面推行药械、医疗设备集中招标和比价采购

  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药械采购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中心的运行方式和程序,确保药械采购服务中心健康运行,并积极探索利用电子商务,实行网上采购,以提供方便、高效服务,减少人为干预。要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01]17号)精神,全面推行药械公开集中招标和比价采购,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要有50%的采购金额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比价采购。要严格按照《淮安市医疗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万元以上设备一律进入市县两级采购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场外交易行为。为进一步推动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4月份,市医执办组织一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观摩会, 5月份,对场外交易组织一次全市拉网式检查。

  二、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

  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药监、卫生、工商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的监管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要坚决取缔;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生产经营药品规定条件的(含医疗机构制剂室),要坚决取消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继续严厉打击和查处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广告的审批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发布虚假、非法药品和医疗广告。6月份,市医执办要组织药监、卫生、工商等部门,对全市医药市场秩序进行一次检查。

  三、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经物价部门审核,在扣除医疗机构应有的药品差价收入后,形成的差价要有60%的比例让利给患者,降低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执行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政策情况监督检查,对国家已调低药价的品种和公开招标采购降低药价的品种,医疗机构要坚决执行。加强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监管,规范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6-10月份,由物价局牵头,对全市药价和医疗收费进行检查。要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督促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此项工作由工商局负责,8月份、11月份各查一次。

  四、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县级以上的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全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药品收支结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切断医疗机构和供应商之间的直接联系,进一步降低药品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重。纠正医疗单位乱涨价、乱收费、乱开“大处方”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促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到位,做到收费(包括门诊、急诊、病区主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公示,增加医疗收费透明度,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接受患者与社会监督。8、9月份,由卫生部门牵头,工商、物价等部门配合,对医疗单位落实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促使医疗机构改善服务,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五、认真查处医药领域违法违纪案件

  重点查处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回扣,或变相收受回扣的行为;查处在医疗器械、设备采购中收受回扣的行为;查处在医疗服务中收受开单费、处方费、“红包”行为;查处医药代表的不法促销行为特别是给予处方回扣行为;查处药品、医疗设备逃避招标、不进场采购行为。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顶风作案、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